

涂言豪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导读
摘要:
文化转型是时代转型的反映,是在文化主体寻求文化认同中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互证与交融中,基于民本、事功、和谐的哲学基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应当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范导,融摄情理法兼顾、三治融合、协商民主等法治理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应当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发扬优良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以此实现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 目录: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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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律文化指涉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模式、社会制度规范的法律部分,是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统一体。弗里德曼(Friedman)将“法律文化”视为“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而这种价值或态度决定了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社会整体对法律文化的价值与态度,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之中,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群体性思维、认知模式和评价标准,进而上升为普遍且稳定的社会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s)。因此,对法律文化的解释,也必然涉及对法文化的内在结构、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价值的理解。其中,法的文化结构建立在公民对外在法治氛围和法律体系的直观感受这一基础上。法律自身即是特殊的文化现象或表达,这种特殊性在于寻求文化层面的法治“认同”用以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并显现于社会普遍遵守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之中。由此,对法的文化结构的理解即是通过文化解释研究法律现象的重要方式,是将法律文化视为一种研究立场和方法的逻辑表达;法的文化传统是法文化结构的外在呈现。这种文化传统表现为特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精神文化实体,其发端往往以区域性的伦理、制度、习惯、风俗等形式存在,并在长期的文化传播中上升为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形态;法文化价值是对法的文化结构及文化传统的内在诠释,涉及对法律文化内涵的本质性概括。这种文化价值是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诸如“权利本位”“自由选择”“机会平等”“民主参与”“多元互动”“趋向宽容”等皆是现代法律文化特征的主要表达。因此,基于“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递进逻辑对特定的法律文化内涵予以释义,既符合法律文化生成的社会历史规律,也符合本土法律文化的语境和应用需要。鉴于此,关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内涵推导,也需要在法律文化结构、文化传统中对其文化价值进行归纳,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所共同蕴育的法律文化生态中,获至对“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基本内涵的整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