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
法律文化的转换、建构不止于理论上的思辨,更显现为现实的转化过程。法律文化的转化应用在哲学思辨上的真理性即在于客观反映了法律文化、法治伦理与社会治理的分殊与互化,并由此形成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高度耦合。鉴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中的深远意义,其转型进路应当在总结过去治理经验基础上,充分结合新时代基层治理和法治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在传统赓续中维持法律文化的相对稳定与应用扩展。在此背景下,寻求“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转化点、连接点成为避免“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流于理论抽象、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良法善治中独特作用的重要命题切入。而这种转化点、连接点即表现为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二者共处的伦理生态,具体反应为基于“伦理一经济”生态、“伦理一社会”生态、“伦理—文化”生态构成的以伦理为核心的有机整体。其中,“伦理一经济”生态主要涉及伦理精神的物质基础,而“伦理—文化”、“伦理一社会”生态则分别以伦理构成的文化因子、伦理的政治法律体系为具体显现。在良善的伦理生态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至善与整体至善形成有机统一,进而赋予文化伦理以真实性和生命力,以此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因此,“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即应当对人伦关系、道德规范、社会风尚等社会伦理予以法治化的实用考量,并在“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往返顾盼中具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理思维和法治优化,而关于社会自治逻辑、民间规则适用、家风家训培育的实践审视即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提供重要的进路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