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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涂言豪:“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7 14:10:17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文化的普遍性看,“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源于中国古代民间“息讼”的文化传统。“息讼”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华文明天人合一、以人为本的哲学意涵,内含中华民族崇尚和谐、和合共生的社会愿景。而在情本位的伦理纲常濡化中,“息讼”文化逐渐成为传统社会伦理规范,通过舆论、道德、习俗、人情、血缘等形式广泛用于安定乡土秩序,诸如“清官循吏”的父母官式诉讼、以“乞鞫”“三司推事”为代表的复核程序、“私和”“和息”“息事”的无讼解纷方式等,皆是“息讼”法律文化的伦理性、怀柔性、审慎性的重要表现。
而从文化的特殊性看,地方性知识决定了现代法律文化的特殊人文属性。美国人类学者格尔兹(Geertz)认为,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不应限于“地域性的文化”或“任何特定的、具体的地方特征知识”,而拓展为“新型的知识观念”——一种“认知世界的角度”。就此而言,任何地方性知识的生发皆是对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思想范型的直观反映。“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深受浙学传统与浙江人文风俗的影响,其“息讼”的法律文化传统与浙江“民本”“事功”“和谐”等地域文化特质一脉相承。此外,枫桥地理位置独厚,处于会稽山脉西麓,自古即受吴越文化熏陶。枫桥当地的“耕读文化”“理学文化”“木柁精神”塑造、反映了枫桥人民秉持公意、说理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重情重义、率真耿直的人文禀赋。
1.“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是浙江学术文化的绵延。自宋室南迁,宋明理学与心学相继在浙地兴起。其中,浙东学派与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原创性思想高峰是浙学形成的标志,在浙地形成了“既重事功之实,又具理性之美”的文化形象。其一,浙学崇尚“民本”。白沙心学、金华婺学等浙学派别皆提出“富民”“薄赋”“恤民”的社会主张;浙东史学将浙江民本思想推及至中国思想史的高峰,黄宗羲、章学诚、全祖望等人皆表达对社会富足安康的理想关切和对人的主体性的觉解关注,诸如“切为民用”“工商皆本”等观点内含朴素的民主倾向。其二,浙学强调“事功”。浙学提倡“务实不务虚”的“事功之学”、经世济民的“经制之学”,反对理学家空谈道德性命,强调追求学术之真。阳明心学及支脉则在此基础上发扬“心”的主体性,提出“知行合一”“致良知”等本体—工夫论说。其三,浙学提倡“和谐”。浙学以天人合一、物我两忘、浑然一体的伦理规范为基础,追求和谐共存、共处及共济的社会生态,由此造就了“和合圆融”为思想宗旨的“和合文化”。由此观之,“民本”“事功”“和谐”的浙学思想与传统“息讼”法律文化在内涵与价值上基本吻合,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产生提供重要渊源。
2.“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是浙江民俗文化的延伸。对于法律文化的本土界定,要求在社会实践中寻找适时、适需的法律资源,具体在特定的山川风物、民俗人情、情感心理中发掘其文化关联和价值。“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反映了浙江人民崇商重教、通商惠工的文化倾向,生动体现为浙江人民治生、理财和制用为纲的民俗风尚。其一,“崇商尊儒”的浙江家风家训。以浙地传统家风家训为例,其“崇商尊儒”的氏族观念深刻反映浙江人民务实、事功、和谐的伦理精神,如《獬浦郑氏宗谱》有云:“崇商尊儒、明礼诚信、乐善好施、慈孝睦邻”;《袁氏世范》有云:“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另有《四明章溪孙氏宗谱》记载“信义人所弃,我自得之,则富贵出”。其二,务实开放的浙江商帮文化。浙江人民自古便带有“财自道生,利缘义取”的经世品格,在浙学的影响下涵养出“道由天定,事在人为”的务实取向。浙江人民海纳百川、开放包容。他们以血缘宗族和地缘乡谊为精神纽带,在客居地建立同乡会馆、公所等社群团体,诸如“龙游商帮”“宁波商帮”“南浔商帮”等皆是浙江商帮文化的典型代表。浙江商帮文化背后体现的务实事功、开放互信的文化精神深刻作用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浙江人民世代相承的文化基因。其三,礼法并重的浙江村规民约。浙江乡约文化源远流长。明清时期,以“圣谕”为根柢的乡约教化风尚在浙江乡土社会中广为流行。明成化、弘治年间,永嘉、温州等地即通过乡约管理宗族,制定族范和设立族长,旨在通过宗族乡约重整“风移俗换,人心不古”的社会现实,劝导人心向善。例如遂安洪子泉编《勤俭社约》中记载:“无论士农工商,授一业与之习,则心有所闲,身有所拘”;浙江商人懋“迁于京者创祀之。以奉神明,立商约,联乡谊,助游燕也”。
由此可见,“民本”“事功”“和谐”等法律文化特质广泛存在于浙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崇商尊儒、务实开放、工商基本的商帮文化、宗族文化、乡约文化中得以滋养与传承,呈现出浙江人民理性与实用兼融、尚法与崇礼共践的文化形象,同时表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实践和文化载体。
(三)“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涵
以上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所共同彰显的“民本”“事功”“和谐”的法律文化传统表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民族文化与地域文化的互证与结合中达成了二者的辩证统一。然而,理解“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不能仅停留在文化结构上的界定与文化传统中的“涌现”,更需要在认识论层面,基于本土资源对“枫桥经验”法文化的价态进行现代性建构。这一逻辑符合传统伦理精神向现代法治精神转型的文化需要,要求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基础上明确“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其中,“以人为本”“理性务实”“和谐包容”分别体现“枫桥经验”所含“民本”“事功”“和谐”的文化传统,是“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重要表现。
1.“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内含“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人是具有道德人格的法律主体。人类社会基于主体间性形成了“相互承认”与“重叠共识”,并由此塑造了法律文化,主导着法律文化的价值趋向。“以人为本”是对“枫桥经验”民本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内含现代社会对权利本位、人民主体的价值判断与共识,承载着对人的个性、价值与尊严的关怀与显扬。正因如此,“以人为本”成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核心内涵。
其一,坚持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由法的本位派生,揭示了公民权利理论、权利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当前法学体系构造的价值选择和根本性原则。权利本位关注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表达。“枫桥经验”坚持“权利本位”的法治立场,以人民为价值主体,以物质需求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要求的有机统一为价值需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价值目的,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这种“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的治理理念,表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实现了由传统“民本”观念向现代“人本”理念的转型,是对“民本”文化传统的创新与升华。
其二,坚持人民主体。“以人为本”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符合法的主体性这一基本属性。“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经历了从宗法制、人情式的民本文化向自觉性、理性化的人本文化的现代性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平等、契约、信用等文化精神开始向公共空间渗透,社会个体不再单纯地、无条件地接受集体的管理、指挥和调动,而追求最大限度地在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反映人民意志。在此基础上,“枫桥经验”旨在通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法的主体性指明了社会管理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的路径和方向。
2.“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显现了理性务实的法治逻辑
“事功”文化将“道德性命”视作个人发展之要义,以实现社会功利实效为经世致用,赋予浙江人民崇尚理性、讲求实效的理性务实取向。在传统社会中,教化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的伦理教化成为民众化解矛盾纠纷诉诸的主要方式。讲求理性务实的“事功”文化恰与传统社会“息讼”“无讼”的法律意识不谋而合,成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极为重要的本土资源。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持续分化,不同群体在资源获取能力上的禀赋差异被进一步放大,由此更易诱发尖锐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与此同时,社会关系的多元化也使这些矛盾呈现出更为多样且复杂的形态。在此背景下,“息讼”“无讼”的文化传统难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刚需,然而,司法能力的增量终有其边界,而诉讼机制本身亦存在程序耗时、对抗性强与成本外溢等固有局限;二者叠加,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抬升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并加剧了治理体系的运行压力。这表明单纯的“诉讼社会”抑或“厌诉社会”皆无法独立解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这一问题。基于此,“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最前,致力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种在主体、方式及载体的多元共治理念,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对话、竞争、妥协、合作逐渐形成一种内在自觉的理性秩序,是社会多方主体基于利益衡量的理性选择,因此成为法律文化中理性务实理念的时代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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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