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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涂言豪:“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7 14:10:17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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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言豪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导读

摘要:

文化转型是时代转型的反映,是在文化主体寻求文化认同中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互证与交融中,基于民本、事功、和谐的哲学基础,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应当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范导,融摄情理法兼顾、三治融合、协商民主等法治理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应当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发扬优良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以此实现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 目录: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内在结构
(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三)“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涵
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逻辑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范导
(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运行机制
三、“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进路
(一)突出社会自治在解纷中的主体地位
(二)发挥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功能
(三)发扬家风家训在社会德化中的教育作用
四、结语

文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是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方式的观念表达和精神体现。作为全国政法战线的旗帜和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社会文化的支撑,其理论基础、价值内涵、实践理念等皆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且深嵌于现代法治文化、法律意识形态之中。“枫桥经验”源于乡土社会“息讼”“和为贵”等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呈现为“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文化特征。这一文化传衍表明“枫桥经验”具有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也为研究“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提供现实支撑。
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代表着人类在实践中把握社会规律的一般过程。基于此,任何法律制度资源和治理经验的转型皆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是基于主体性、实践性以及社会历史性长期发展、内在演化的结果。“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始终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是在长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所形成的智慧结晶。作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土智慧与逻辑创新,“枫桥经验”因应政治社会“重叠共识”的合理需求,但也面临着社会结构分化、利益多元化等问题招致的治理风险与挑战。因此,深刻把握“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转型逻辑及进路,对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01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律文化指涉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模式、社会制度规范的法律部分,是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统一体。弗里德曼(Friedman)将“法律文化”视为“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而这种价值或态度决定了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社会整体对法律文化的价值与态度,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之中,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群体性思维、认知模式和评价标准,进而上升为普遍且稳定的社会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s)。因此,对法律文化的解释,也必然涉及对法文化的内在结构、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价值的理解。其中,法的文化结构建立在公民对外在法治氛围和法律体系的直观感受这一基础上。法律自身即是特殊的文化现象或表达,这种特殊性在于寻求文化层面的法治“认同”用以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并显现于社会普遍遵守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之中。由此,对法的文化结构的理解即是通过文化解释研究法律现象的重要方式,是将法律文化视为一种研究立场和方法的逻辑表达;法的文化传统是法文化结构的外在呈现。这种文化传统表现为特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精神文化实体,其发端往往以区域性的伦理、制度、习惯、风俗等形式存在,并在长期的文化传播中上升为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形态;法文化价值是对法的文化结构及文化传统的内在诠释,涉及对法律文化内涵的本质性概括。这种文化价值是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诸如“权利本位”“自由选择”“机会平等”“民主参与”“多元互动”“趋向宽容”等皆是现代法律文化特征的主要表达。因此,基于“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递进逻辑对特定的法律文化内涵予以释义,既符合法律文化生成的社会历史规律,也符合本土法律文化的语境和应用需要。鉴于此,关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内涵推导,也需要在法律文化结构、文化传统中对其文化价值进行归纳,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所共同蕴育的法律文化生态中,获至对“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基本内涵的整体理解。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内在结构
法律文化在文化结构上包含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治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观念形态、法治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等内容。法律文化指向法律制度背后法律价值、意识形态领域的持续稳定状态,并在其内部的变迁与演化、冲突与融合中发生从表层向深层结构的递进转化。其中,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主要包含法律条文、判例及与其适用相关的法律技术、经验等;中层结构指涉法律制度、机构等组织形式;深层结构涵摄法律心理、思想、思维等精神现象。这种文化的递进转化具体表现为,受区域文化影响的社会公众在法律生活中创造了规范性、程序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等精神内容,而该类意志具有在法律意义上的超稳定状态,一旦形成某种模式即难以复更,并呈现为“实践性”“历史性”“互容性”及“政治性”等文化特征。围绕法律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对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的把握可做以下两点认知:其一,法律文化的生成逻辑符合马克思主义物质观的基本原理,即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其二,法律文化在转化、发展过程中应关注实用性、本土化、批判性继承的行为归旨,使其在文化转型中充分适应、融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对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界定与认知逐渐明晰——“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厚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起底于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制度传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浙江地域文化充分融合的产物,并于当代实现了“本土资源”的现代性转化。沿此文化逻辑,“枫桥经验”得以产生并符合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发展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成功典范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具现。而基于法律文化自身的稳定结构及客观实在特性,对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亦可通过法律文化的历史性、实践性、政治性及规范性特征予以探赜:其一,基于“本土资源”分析“枫桥经验”蕴含的地域文化特质,从哲学基础、文化基因、社会风俗等角度发掘“枫桥经验”的文化基底;其二,辩证把握“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呈现,确证“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联性;其三,论证“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耦合程度,明晰“枫桥经验”融于现代社会治理的文化逻辑;其四,立足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创新社会治理的逻辑和方式。这种基于文化属性对“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阐释,旨在通过法律文化与法律上层建筑的参照与互证,呈现“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之全貌,为“枫桥经验”提供体系化、规范化的转型逻辑及进路。
(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性与差异性、共同性与地域性等对比性范畴是文化学、人类学等关注的重要论域。作为一种复杂的文化样态,法律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体现普遍性、共识性的社会观念、行为模式和制度规范,也离不开特殊性、区域性的地方法律文化、风俗人情等。因此,理解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需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中把握其文化传统的基本脉络,具体以统摄性、普适性的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与民间性、地域性的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为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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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