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逻辑
有关于“文化转型”的概念界定,现有研究围绕文化转型之实质、性质、样态、机制等多种维度展开论述,具体表现为对文化范式、文化生态、文化心理等范畴的差异性理解,如汤因比(Toynbee)认为文化转型藉由“思维方式”“风俗习惯”“行为倾向”等人的内在精神实现了社会文明的生发与衰解;斯图尔德(Steward)基于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互为因果阐释其多线进化的复杂变迁过程;李泽厚则将“文化心理”释义为“在文化传统长期塑造下的人们心理中情理结构的特定状态”。以上观点对文化的共性认知体现在,文化转型的成因及机理包含着文化建设的历史必然和实践必然,进而要求在文化主体性和文化认同中寻求政治性与社会性、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法律文化的转型更加强调对于文化生成规律的实践理性把握,在政治制度、法治传统和法律情感的流转与理性培植中实现文化的转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