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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涂言豪:“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7 14:10:17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3.“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秉承了和谐包容的法治精神
“和”文化内涵丰富,承载中华民族对和谐、和平、中和理念的始终追求,广泛表现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浙江文化是中华“和合”文化的重要组成。浙江“和”文化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仁民爱物”,在由己及人、由人及物中实现人己和谐;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主张提升人的道德修养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由此可见,浙江“和谐”文化传统涵养了浙江人民“安分尽伦”“澄怀观道”的伦理追求与文化心理,并将“和”的礼治精神纳入对社会秩序与政刑之治的反思,由此确立了传统社会中法度政刑的伦理边界。这种追求和谐的文化传统,为伦理向法理的转换、伦理规范向法治规范的衔接提供了价值尺度,内化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和谐是保障公民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安定的前提。“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始终以“和”作为良法善治的追求目标,在传统“和谐”伦理基础上延伸对现代公平、正义、人权等法治理念的维护与高扬。“枫桥经验”秉承和谐法治这一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人际信任在基层法治中的独特势能,善用引导、疏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实现了传统“和谐”文化向现代法治精神的转型。

02

“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逻辑

有关于“文化转型”的概念界定,现有研究围绕文化转型之实质、性质、样态、机制等多种维度展开论述,具体表现为对文化范式、文化生态、文化心理等范畴的差异性理解,如汤因比(Toynbee)认为文化转型藉由“思维方式”“风俗习惯”“行为倾向”等人的内在精神实现了社会文明的生发与衰解;斯图尔德(Steward)基于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互为因果阐释其多线进化的复杂变迁过程;李泽厚则将“文化心理”释义为“在文化传统长期塑造下的人们心理中情理结构的特定状态”。以上观点对文化的共性认知体现在,文化转型的成因及机理包含着文化建设的历史必然和实践必然,进而要求在文化主体性和文化认同中寻求政治性与社会性、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法律文化的转型更加强调对于文化生成规律的实践理性把握,在政治制度、法治传统和法律情感的流转与理性培植中实现文化的转型目标。

浙江文化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生发提供重要渊源。然而,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始终附随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现代社会在计划体制与集体主义道德伦理的总结与反思中,表现出基层矛盾种类愈加复杂、传统乡土社会解构、人民精神需求多元化与个性化扩张等诸多表象。“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正在面临来自治理观念转型、经济理性扩张等现实挑战,并要求“枫桥经验”在适用新的法律关系时更加关注解纷机制的程序审查与权益定量。此外,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加深使得社会的“好诉”态势有所提升,个人法律意识的觉解反而影响、挤压了“无讼”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思维逻辑和实践方式亟需转型。特别是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下,紧扣融入当代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政治主线,充分发掘其法律文化价值,彰显与时俱进的地方性治理智慧。
(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范导
1.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统摄“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
法律文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主要发挥协调、引导、整合功能。其本质是推动社会成员形成类似或者相同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而这类情感、观念即是整合社会共识、凝聚“社会团结”的精神纽带。法律文化既是任何制度产生所必然具有的社会心理和逻辑基础,同时也是有效提高相关制度效能的文化动因。因此,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面向基层的工作推广与落实,也必须要在制度规则的基础上,深挖文化层面的引导、整合、协调、支撑作用。
“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方面的优秀理论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历久弥新,并通过与社会多方位的融合、深化、创新,逐渐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具体表现在:其一,在治理逻辑上,“枫桥经验”所反馈的基层治理智慧适配于平权型、多中心式的现代社会治理思路。其中,平权型治理主要以“契约化治理”确定各主体间的议事构架与综治进程,如通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形式以规范、保障基层民主权利的直接行使。多中心式治理思路旨在发挥政府、社会、个人参与社会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务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其二,在治理理念上,矛盾不上交、纠纷不过夜的“枫桥经验”恰对标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的现代治理理路。“枫桥经验”强调以普遍道德共识作用于德治并衍义为基层治理的“先发机制”,在自治的常态运转与法治的预防保障中形成了较为成熟、易于推广的现代治理范本。
据此,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适配性即体现在其符合现代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民主的基本需要。一方面,“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枫桥经验”生动反映并实践了“融德于法”“法德共治”的法治基本原理,既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汲取与高扬,亦丰富与发展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为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重要参照。另一方面,“枫桥经验”内蕴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的基层治理智慧。“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整体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新时代“枫桥经验”设定了更高目标;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明确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路径。基于此,“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唯有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方能焕发出新的制度活力。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枫桥经验”法律文化转型
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法律文化之形态基本可认定为以一种理性方式表达的学理范畴,且一般通过各类价值要素和认知观念得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存在方式。事实上,文化最深刻的存在机理在于它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和具有情感力量支持的存在。因此,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辐射及濡化作用影响深远。在认知模式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应当避免机械式的教条主义理解,而要求在价值资源的界别中规范“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转型趋向,明确其价值引领、价值共识和价值遵循。从价值引领上看,“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既立足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陈出新,继承“德法并济”治理理念、坚持“创新发展”的科学理念、贯彻“开放发展”的和谐理念、秉承“共享发展”的合作理念,又蕴含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观、人本观和群众观,深刻反映社会治理现代化之于“两个结合”的深刻把握和根本遵循。而在价值共识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独特适用性表现在,以“良法善治”的理想图景作用于“枫桥经验”的基本原则、核心理念及价值实现中。“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以“良法善治”为价值共识,强调“民心”之于公共社会的根基作用,使人民群众在主体性的高扬中自发形成益于社会有机团结的交往模式,进而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在价值遵循上,“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需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其内在的民本、事功、和谐等文化基质应当贯彻彰显公平、正义、民主的时代价值。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赖于强固法治的规范性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枫桥经验”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其建制逻辑不仅限于通过预防性、调解性治理体系消弭“诉讼爆炸”导致的制度负荷,更在于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为宽阔的利益表达与行动空间,以此符合情理和法理的正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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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