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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涂言豪:“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时代转型及应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27 14:10:1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运行机制
“枫桥经验”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生动样本,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机统一,使法律文化得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引导、协调和规范作用。目前,全国“枫桥式”建设的制度探索主要包括:其一,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长效化适用、风险领域纠纷的公私合作治理以及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衔接转化;其二,在治理领域表现为创新基层法治建设制度供给、深化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思路、强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度等治理方式转变。据此,“枫桥经验”在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完善,并得益于高度“可复制性”与“可推广性”,上升为具有普适意义的法治规范、模式,成为全国范围内基层治理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杆。诚然,法律文化是与法治构建具有本质关联的文化价态,其概念指涉法律传统、法律意识形态、法律心智等诠释性观念,继而影响现实中法律推理、解释、运行等领域特征和趋势。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应用,即在于为以上“枫桥式”制度探索提供文化观念上的统摄与协调——统摄“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与社会规范、政治伦理之间的内在和谐,协调“传统法律文化一现代法律文化一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抵牾和互涉情形。基于此,“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应围绕其法理思维、法治价值与治理实用进行具体转化,在法理思维上正确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以充分适配本土法治的基本伦理生态和规范进路;在法治价值上深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共治思维,消解不同治理思维内在的失范风险,强化多维治理的有序衔接和持续运转;在治理实用中承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的实际要求,在党建引领基础上创新基层治理具体思路,增强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数字平台等新技术背后潜在风险的综治能力和监管水平。
1.正确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法理思维
情理法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区别于西方传统法律的重要特质,是本土法治观念于当代的重要表达。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泛指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具备复合式、多元化的基本特点。基于“天理”“国法”“人情”所构成的综合法理思维试图将法律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法律问题融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并予以释义。这种综合法理思维区别于西方法律科学预设法治、人治二者的分野,而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在三角链态中的动态平衡。其中,“理”涵摄“良知”,特别是在由“道”入“理”的中国传统哲学范式转换中,“理”成为人之道德主体性的自觉,并外化为社会价值评判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即“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情”受“理”约束,生发于公众朴素情感,但又区别于个体思维而具有普适性、规律性的基本表征。因而基于“民意”所产生的“民心”即是“情”之于法理思维的核心表达,其内涵表现为经由理性分析而产生的那些有利于人类普遍利益和幸福的共享观念。由此,“情”“理”共同构成了法的基本精神。二者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集中表达,在社会伦理规范和人的理性预设基础上,逐渐成为对“法治”与“法”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与治理参照。这种综合式的法理思维贯穿于“枫桥经验”法律文化的始终,促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持续拓展,促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持续拓展,并广泛覆盖基层自治、私力救济、民主协商等治理范畴。公民的话语权、政治权依托“枫桥经验”的法理思维,获得了合法性与正当性。事实上,良好的法治建设不仅限于宏观的法治生态,更关乎具体的社会民生,这是对法律至上思维的再更新,亦是权利本位学说在法理思维上的精准反映。
“法理思维”是“原理或原则思维、目的思维、价值思维”。作为一个复合性概念,“法理思维”既强调在法治建设中重新审视“法理”的基本意义,又要求对这种“法理”做思维规则上的应用。法理思维的实质在于对“法的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其意图将民主、人权、公正、和谐等目的性价值融于法律和法治层面。“法理思维”较之于“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即在于,“法理思维”在培育和践行法律规则思维和依法治国思维基础上,更加强调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和显扬。法理思维既与法治思维同属于实践思维,又是法治思维的再递进。而以“良法善治”为基础的法理思维旨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别要求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有效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在法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等方面,并为“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广泛作用于基层民主、司法调解、犯罪预防、舆情处置、网络治理等领域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
2.有效衔接“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理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关“三治融合”的思想论述来源于“枫桥经验”等社会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同时也为“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2018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中共浙江省委在“枫桥经验”纪念大会上提出“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努力构建基层社会善治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随着城市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治理资源主要向城市倾斜,而难以辐射到乡村地区,受益过低、转型困难、劳动力流失等社会现象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事实上,乡村治理的管理逻辑、社会关系较为复杂,部分地区法治化程度低下,并显现出自治式微、德治空洞、法治失效等治理失范。社会基层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有系统思维。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基础的三治融合治理格局,涵盖了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与各个要素,三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调配合,能够有效消弭乡村治理的负面因素并提升治理效能,亦契合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需要,使得乡村治理更加科学、合法、民主。
从“三治融合”的治理构架看,“自治”“法治”“德治”之间保持着互相影响、制衡的动态关系。其中,自治是德治与法治的制度基础,法治、德治则分别是自治的原则与特色,共同发挥制约和规范自治行为的功能。“枫桥经验”法律文化之于“三治融合”的适配性即在于二者皆强调将法治融于基层治理的基本框架,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发挥法律规范效用的同时,在制度上实现法治、德治与自治的有机衔接,并表现为:其一,“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注重发挥软法之于基层治理的规范效能,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家风家训、地方风俗等软法形式,用以消弭基层解纷规范单一、基层司法职能超载、基层法治权威缺失等治理缺陷,增强基层群众对于矛盾化解、纠纷调解机制的主观正义感受;其二,“枫桥经验”法律文化引导基层政府放开内生性社会组织治理权限,改变原有治理模式和治理重心,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的参与度和获得感。诸如在全国推广“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四张清单一张网”等政府服务与改革工程,通过道德典型、新乡贤、荣誉市民评选等方式开展基层德治教育工作,促进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风险防控,以此确保社会治理的体系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3.致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由此可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背景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已然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迈向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构想,一方面对理性化、多元化、协商性的现代治理理论予以肯定,旨在以广泛、有效的社会合作交往消除传统政府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影响下的治理失效与信任滑坡;另一方面则是对多元主体参与的综合社会治理预设其本土性内在要求,充分维护人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有效行使,有效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此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枫桥经验”法律文化所倡导的多元治理本质上区别于奥斯特罗姆(Ostrom)等西方学者构设的“多元中心主义”,强调基于政府主导、人民广泛参与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以国家利益和人民满意度为标准考量综合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这一过程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现代法治体系引领和规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行为,充分融于居民自治管理、村民自治范式等基层自治制度,避免民主政治在“公共善”(common good)问题上产生的分歧与冲突,以此构建我国良性的社会治理生态,提高社会治理的依法、科学、动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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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