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特稿 || 江必新: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 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来源:数字法治杂志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01 15:42:44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是数字司法的公平性风险凸显。部分智能辅助系统的算法模型存在“技术黑箱”,其逻辑设计可能隐含算法偏见。同时,在线诉讼的普及虽提升了司法可及性,但老年群体、偏远地区群众等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对司法公平的全面实现构成挑战。


3.执法协同与规制能力不足


一是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不畅。数字领域违法行为的跨域性、隐蔽性特征与传统“属地管辖”“部门管辖”的执法模式存在冲突。例如,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跨境网络诈骗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数据共享平台与责任划分标准,制约了效率,监管真空与重复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数字执法技术应用与实战需求脱节。部分执法数字化项目存在“重建设、轻应用”倾向,技术研发与实际执法场景结合不紧密,智能监测、风险预警等工具的实战实用性不强。例如,部分地区部署的网络安全监测系统仅能实现基础数据采集,难以对复杂网络攻击、新型数字犯罪进行精准识别与溯源,导致执法人员仍需依赖传统手段开展调查,未能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


三是执法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与“过度规制”并存现象。一方面,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形成“准公权力”架构,其制定的用户协议、算法规则等存在隐性强制与权利失衡问题,但现有执法体系对平台私权力的规制缺乏明确依据与有效手段,导致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行为难以得到及时遏制;另一方面,部分新兴数字产业面临多重监管,繁复的合规要求增加了企业创新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活力。


四是数字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政法系统内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掌握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稀缺。然而,社会层面的高精尖数字技术人才难以有效补充到执法队伍中,导致执法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术应用能力难以适应数字化执法的现实需求。


4.国际话语权与规则影响力不足


一是全球数字规则制定参与度与主导权不匹配。当前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我国在数字主权、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标准、数字知识产权等核心领域的话语权较弱,提出的规则提案与中国方案难以有效转化为国际共识。


二是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机制不健全。面对跨境网络犯罪、数据安全事件等全球性挑战,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执法司法协作仍受限于司法管辖权冲突、证据标准不一、数据跨境调取困难等问题,缺乏常态化的协同治理机制,制约了跨境违法犯罪打击效率。


三是中国数字法治模式的国际传播与认同度不足。我国在数字法治建设中形成的实践经验与制度创新,如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字司法建设等,未能通过有效的话语体系与传播渠道转化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治理标准,在应对“数字保护主义”“数字霸权”等挑战时缺乏制度性话语权支撑。


四是数字领域国际争端解决能力薄弱。随着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争端、数据安全审查等国际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但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参与度不高,缺乏熟悉国际数字规则的专业人才与有效的争端应对机制,企业海外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十五五”时期构建更高水平数字法治体系的路径方案

图片


针对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结合“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的战略需求,本文立足理论、制度、机制、国际四个维度,提出系统性、可操作的优化路径,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治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

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支撑


理论是制度构建的根基,“十五五”时期需加快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数字法治实践提供学理指引。


一是明确数字法学的核心范畴与逻辑架构。聚焦数据权利、算法治理、数字安全、跨境数字规则等核心议题,厘清数字法治的基本概念、价值原则与调整对象,形成涵盖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交叉学科理论的完整知识体系,破解传统法学理论对数字社会关系的解释力不足问题。


二是加强新兴领域法学研究与前瞻预判。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设立国家级专项研究课题,组织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力量开展交叉研究,提前研判技术发展趋势与法律需求,为立法、司法、执法提供前瞻性理论支撑。


三是推动数字法学成果转化与应用。建立法学研究机构、政法机关、科技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将数字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立法草案、司法解释、执法指南等实践文件,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良性循环,提升数字法治体系的理论适配性与实践有效性。


四是培育数字法学人才队伍。在高等院校设立数字法学专业方向,构建“法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数字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与教材体系开发。同时,建立政法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交流机制,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与学术研究人员的实践能力。


(二)

完善数字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筑牢规则基础


以系统性立法破解“规则真空”与“制度冲突”问题,构建覆盖全面、逻辑严密、衔接顺畅的数字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数字经济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统筹推进国家层面《数字经济促进法》《数据要素流通法》制定工作,明确数据产权界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核心规则,统一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破解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瓶颈。同时,整合现有分散的数字领域法律法规,消除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不协调,打破区域“制度壁垒”,保障全国统一数字市场建设。


二是健全新兴领域专项法律规范。针对人工智能、虚拟资产等新兴领域,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边界、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与责任划分,界定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与交易监管规则;完善平台经济监管法律制度,明确平台“守门人”责任,规范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要求,构建预防和制止平台垄断的长效机制。


三是优化传统法律的数字化适配改造。对《民法典》《刑法》《著作权法》等传统法律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数字领域相关条款,明确数据侵权、网络犯罪、数字遗产继承等新型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细化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操规则,区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与利用方式,促进数据保护与流通共享的平衡。


四是构建多层次数字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修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制度健全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等实操流程,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加强数字领域国家安全立法,防范化解跨境数字技术垄断、数据霸权等国家安全风险。


(三)

创新数字法治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实施效能


以数字化、智能化改革为抓手,优化数字法治实施全流程,构建协同高效、公平公正的治理运行机制。


一是深化数字司法体系建设。拓展智能司法应用场景,针对算法歧视、跨境数据侵权等新型疑难案件,研发专业化智能审理模型与证据认定辅助系统,提升“技术赋能”向“实质正义”的转化效率;打破司法数据“信息孤岛”,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数据安全共享机制,规范数据共享范围与使用权限,提升涉数字纠纷的事实查明与财产查控效率;强化数字司法公平性保障,建立智能辅助系统算法审查与备案制度,破解“技术黑箱”问题;完善在线诉讼便民服务措施,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法律援助,缩小“数字鸿沟”。


二是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执法协调平台,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数字领域执法中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实现违法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的规范化与高效化;创新数字领域执法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智慧监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精准监测、动态预警,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转变;强化平台监管执法,建立平台算法备案与审查制度,对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违法行为实行“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威慑力。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