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治理格局。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网民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数字领域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与自我约束;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数字法治意见反馈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字规则制定、算法监督等治理过程;完善数字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司法、行政、仲裁、调解等多种解纷资源,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纠纷化解平台,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是强化数字法治实施保障。建立数字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立法质量、司法效能、执法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数字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权利保护意识与守法意识,培育数字文明新风尚;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部门网络安全管理职责,提升数字法治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防范化解技术应用带来的安全风险。
立足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导向,主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一是深度参与全球数字规则谈判与制定。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规则与区域协定的谈判,主动提出符合我国利益与发展中国家诉求的规则提案,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体系;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贸易、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领域,推广我国成熟的制度实践与技术标准,争取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等中国方案转化为国际共识。
二是深化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东盟、中亚等地区的数字法治合作,完善跨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违法犯罪线索共享、证据互认、嫌疑人引渡等常态化合作渠道,提升跨境网络犯罪、数据安全事件的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建立区域性数字规则互认机制,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与数据要素跨境有序流动。
三是构建中国特色数字法治话语体系。提炼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制度优势,将其转化为易于被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法治话语,通过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媒体传播等多种渠道加强国际传播,提升中国数字法治模式的国际认同度;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学术机构的合作,设立数字法治国际研究中心,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人才,为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强化数字企业“走出去”法治保障。建立数字领域海外投资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国际数字规则咨询、跨境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支持我国数字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数字产业链中的话语权;积极应对国外数字保护主义与“长臂管辖”,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十五五”时期是数字中国建设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转型的关键阶段,数字法治体系作为数字化发展的制度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决定了数字中国建设的质量与成效。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立法供给、司法效能、执法协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结构性矛盾,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存在差距。
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与数字时代特征,从理论、制度、机制、国际四个维度协同发力:通过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支撑,以系统性立法完善规则基础,靠数字化改革创新治理机制,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国际话语权。这一体系既立足解决国内数字领域的治理乱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公民数字权利实现,又着眼于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制度性话语权,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随着更高水平数字法治体系的建成完善,必将推动数字治理与治理数字化协同并进,实现数字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助力我国在全球数字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的数字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