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数字法治
刊号:CN10-187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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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6年第1期,第1—10页。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
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 江必新—
中南大学“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首席专家
目次 一、引言 二、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 (一)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与构成要素 (二)数字中国建设对数字法治体系的内在需求 (三)数字法治体系对数字中国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与突出问题 (一)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 (二)数字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十五五”时期构建更高水平数字法治体系的路径方案 (一)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支撑 (二)完善数字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筑牢规则基础 (三)创新数字法治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实施效能 (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 五、结论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专条明确部署数字中国建设,标志着数字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核心战略。数字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在重塑社会生产方式、治理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数据确权、算法歧视、跨境网络犯罪等新型法律问题,传统法治体系面临“规则真空”与“治理失灵”的双重挑战。数字法治作为数字时代的制度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数字文明的发展质量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本文立足“十五五”规划实施的战略机遇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系统阐释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深入剖析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在立法供给、司法效能、执法协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借鉴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等典型实践经验,从理论体系构建、法律制度完善、治理机制创新、国际规则参与四个维度,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治体系的路径方案,为“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力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格局中占据制度性话语权优势。 关键词:“十五五”规划 数字中国 数字法治 制度构建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大国博弈的关键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技术创新实现整体性跃升,“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落地见效,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数字公共服务可及性持续提升,与26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丝路电商”伙伴国扩展至36个。但与此同时,数字领域“大而不强”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技术原创供给不足、数据要素流通不畅、网络安全风险加剧、数字治理规则滞后等挑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顺应时代潮流,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用专条对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未来五年数字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数字中国建设绝非单纯的技术迭代或产业升级,而是涉及生产关系重构、利益格局调整、治理体系变革的系统性工程,其深度与广度远超传统工业化进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规范数字权力运行、保障数字权利实现、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协调国内治理与国际规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字法治体系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不仅涉及技术伦理与社会公平,更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与全球规则话语权。 在“十五五”规划实施的关键时期,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从国内维度看,这是破解数字领域治理乱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支撑,更是维护公民数字权利、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从国际维度看,这是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核心抓手,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路径。因此,深入研究数字法治体系的构建逻辑、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对于保障“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法治根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

厘清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是构建高水平制度保障的前提。 (一) 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与构成要素 明确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与构成要素,是把握其与数字中国建设关联性的基础。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法治的新形态,是传统法治在数字化转型中的创新发展,其核心要义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数字技术应用、调节数字社会关系、防范数字领域风险,实现数字文明的有序发展。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并非传统法律规范的数字化改造,而是涵盖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治理机制、国际参与等多个维度的有机整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开放性的鲜明特征。 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理论支撑体系,以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涵盖数字法治的基本范畴、价值原则、逻辑架构等基础理论,为制度构建提供学理支撑;二是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字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形成覆盖数据要素、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则网络;三是治理运行体系,由数字立法、数字司法、数字执法、数字守法等环节构成,实现法治实施的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四是国际参与体系,包括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开展跨境数字法治合作、推广中国数字治理方案等内容,提升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数字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多重价值的平衡:在创新与规制之间,既为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又通过明确规则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同时通过法治保障数字权利平等,缩小数字鸿沟;在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强化个人信息、数据财产等数字权利保护,同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合理利用;在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之间,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法治模式,同时积极融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推动规则互认与协同治理。 (二) 数字中国建设对数字法治体系的内在需求 数字中国建设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对法治保障的多元需求。“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以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为核心任务,其本质是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对数字法治体系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 首先,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需要数字法治提供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界定的模糊性,以及流通交易中的安全风险,是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关键瓶颈。数字法治需明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规范数据流通交易流程,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数据要素“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充分发挥其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其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数字法治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平台垄断、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新问题,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法治需创新监管规则与方式,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算法应用的透明度与公平性,打击数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数字产业集群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