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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三堂会审丨精准定性违规接待及挪用资金/公款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2 15:38:03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图为安徽省含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围绕案情进行研讨。孙颖琳 摄

  编者按: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从严监督、坚决纠治。本期案例中,李某在担任A市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应如何定性?李某由一名普通教师到年级组管理者,其身份转变前后均存在挪用年级组代收费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为何分别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怎样计算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叶 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监委委员

  林 峰 安徽省含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钱 浩 安徽省含山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干晓慧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任良智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李某,201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市B县中学(事业单位)年级组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年级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副校长等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

  挪用资金罪。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利用其代为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共计207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于2015年4月前全部归还。

  挪用公款罪。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年级组代收费,累计金额共计87万余元,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于2017年8月前全部归还。

  受贿罪。2018年至2020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订教辅材料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6.5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8月,A市B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4年8月,经A市监委批准,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10月,经B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B县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由B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0月,B县监委将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问题移送B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5年1月,B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2月,B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怎样认定超标准接待行为

  嘉宾:叶文 钱浩

  事实: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在时任学校相关领导(另案处理)指示下,多次在公务接待(非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中违规安排酒水。酒水费用由李某通过提高饭菜单价和数量,填写公务接待报销单据并经时任学校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经查,李某等人不存在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解决超标准接待费用以及违规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根据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2025年5月发布的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等等。其中,“超标准接待”,主要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超过了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接待的规定标准包括各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接待标准。

  本起事实中,李某在学校相关领导指示下,违规安排酒水进行公务接待,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理由如下:

  其一,从行为性质看,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根据2016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李某明知该项规定,仍违规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酒水,属于“超标准接待”,之后,其又通过虚增饭菜单价和数量的方式报销酒水费用,属于“违规报销”。需要明确的是,李某的“违规报销”(虚增饭菜单价和数量)行为与“超标准接待”(违规提供酒水)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在定性上,应整体视为一个行为,评价为超标准接待。

  其二,从责任认定看,李某系直接责任者,不能因其受领导指示而免除纪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本起事实中,李某作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是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的具体经办人,其明知公务接待不上酒水,仍违规提供酒水,并通过提高饭菜单价和数量的方式进行报销,具有明显的违纪故意。李某的行为在违纪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系超标准接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此外,时任B县中学相关领导作为违规接待的领导责任者,已另案处理。

  准确区分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行为

  嘉宾:叶文 干晓慧 任良智

  事实:B县中学是国有事业单位,年级组是学校的内设管理机构,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全面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时任年级组组长黄某某口头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年级组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相关代收费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陆续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共计207万余元,于2015年4月前全部归还。经查,黄某某与李某事前或事中无任何挪用代收费的犯意联络,对李某挪用行为并不知情,且未从中提供任何支持或帮助。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负责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相关代收费用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通过此张银行卡陆续购买股票、基金等,累计金额共计87万余元。为掩盖挪用行为,李某每次在年级组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时,均会提前归还。

  有意见提出,李某上述两个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我们经分析研讨未采纳该观点,认为李某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为本单位资金;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为公款。两罪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规则上基本相同,但主体身份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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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