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起事实中,其一,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挪用年级组代收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在从事本职教学工作之余,受时任年级组组长委托代为保管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其在年级组并未担任任何职务,无任何管理权、决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挪用资金罪。从主观上看,李某明知所保管的年级组代收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却仍故意挪用并用于营利活动,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看,李某利用受委托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便利,挪用代收费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且挪用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综上,李某任教师期间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二,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年级组代收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应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是从主体身份上看,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负责保管年级组代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作为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经学校正式任命,其保管代收费的职责属于管理公共事务,系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从挪用款项性质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李某所任职的B县中学是国有事业单位,其挪用的款项为所在年级组为满足日常教学工作需要,在学生、家长自愿情况下,以班级为单位收取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该费用由年级组统一保管,之后全额转交第三方服务提供单位,系B县中学管理的私人财产,依法以公共财产论。三是从主观上看,李某作为公共财产的保管者,却为了一己之利私自挪用该款项从事营利活动,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四是从客观上看,李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多次挪用年级组代收费进行营利活动,无论是从累计的涉案金额来看还是从经营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来说,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李某任年级组副组长期间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多次挪用公款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嘉宾:林峰 钱浩
事实: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年级组相关代收费用共计87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李某采取“挪用—需要时归还—再挪用”的方式挪用代收费多达22次。上述李某挪用的代收费均在年级组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归还,截至2017年8月已全部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56号指导案例对《解释》第四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如行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第二次又挪用了5万元,挪用5万元以后不是挪用后次还前次,而是挪用以后做生意,赚了钱后把前面那次还了。这种情况挪用公款的数额还是要累计计算,因为他是通过赚来的钱还前一次,不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较大差别,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具体到本起事实中,其一,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挪新还旧”。经查,李某每次挪出公款后,均先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营利活动,其挪用的直接目的是营利,并非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而是待年级组需要用款时再予以归还,归还仅是后续行为,并非挪用时的目的。这与“挪新还旧”中“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本质特征不同。
其二,李某挪用的款项系多笔独立公款,应累计计算挪用数额。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所在年级组以班级为单位收取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近百万元,李某利用保管上述代收费的职务便利,将资金分批转入个人银行卡,陆续用于购买股票、基金。上述资金来源于不同批次、不同班级,属于多笔独立公款。李某每挪用其中一笔代收费,均侵害该笔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因此,其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其三,李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虽有归还行为,但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年级组代收费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截至2017年8月已全部归还。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李某挪用公款数额应累计计算,即8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