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持续掀起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本刊特开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 本期推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特稿。
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霍敏 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最终要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上来,体现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来,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 审时度势 保持定力 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兢兢业业干事,就是要确立献身党和人民事业的崇高情怀,聚精会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实干苦干,不务虚功,夙兴夜寐,勤奋工作,以一流业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安身立命之本,把心思和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政绩观的落脚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 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检验着一心为公的党性纯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应当主要体现在办案中自觉观大势、谋全局,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2025年,山东法院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审结破产案件560件,化解债务4300.9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985.2亿元,更好地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开展学习教育为契机,推动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狠抓主责主业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彰显着为民造福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明确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出政绩的方式是执法办案,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山东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考量,积累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评价。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理念的更新、工作举措的创新以及实实在在的成效。 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承载着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坚持高质量发展是政绩观的重要内容。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显著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政绩。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稳定、权威,需要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不能仅考虑解决当下的纠纷,更要在树立规则、引领风尚、推动发展上下功夫。要坚持把正确政绩观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推动裁判结果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判断相一致,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体现了真抓实干的鲜明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五五’开局之年,无论是制定规划还是部署实施,都需要有正确的政绩观”。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办案是主责主业,也是法院政绩观的集中体现。山东法院紧扣高质量发展“一张图纸”抓部署,依托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和“两张清单”制度“两点支撑”抓落实,用好党务督查、政务督办、审务督察“三项机制”抓监督,聚焦内与外、上与下“四个维度”抓评价,总结形成了“1234”工作思路,构建起“部署—落实—监督—评价”闭环运行机制,审判执行质效持续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在推进工作中,必须更加注重遵循客观规律,多做“潜功”,坚决防范“短平快”的政绩冲动,从源头上杜绝“把部署当落实”的虚空作风,沉下心来把基础打牢、把机制理顺、把案件办扎实。 二、 依法办案 多元联动 做实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全链条发力做实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坚持定分止争工作目标。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一是做实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个效果”并非相互独立或对立,不能机械地认为哪一个更为重要,而应将其视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好的裁判,首先是于法有据的裁判,法律效果真正好的裁判一定是充分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裁判。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原则、精神,把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融入其中,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做实一审、二审、再审提质增效。近年来,山东法院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案件质量持续提升。2025年,案件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同比分别下降1.2个百分点和0.3个百分点。必须强化“案件到我为止”的意识和责任,一审环节加强指导举证、依职权调查取证、“穿透式”审判思维等,确保充分查明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精准适用法律,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纠纷。二审环节充分开庭、全面审查、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努力在两审程序内解决纠纷。再审环节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规则提炼机制,定期通报和分析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情况,防止“程序空转”。三是做实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联动。加强立审执衔接,就是争取最大化的便民诉讼、权益保障和兑现。在立案环节,应当加强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使当事人对诉讼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保全财产,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在审判环节,应当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判项的明确性、可执行性,做好判后督促履行工作;在执行环节,应当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推进交叉执行等改革,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用好繁简分流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一是构建科学分流机制。如果不进行繁简分流,每名法官都要同时面对“简案”和“繁案”,在办案压力持续增大的背景下,仅靠法官自我管理难以实现效率最大化。应当建立以案为要素,以案件类型、特点、繁简程度为依据的分流模式,尤其是对物业、道路交通、民间借贷等类型化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关联性案件,要实行集中分流,交由同一审判团队审理,既能让有限的法官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又能避免“类案不同判”的问题。二是健全简案快审机制。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最想要的就是一个说法,既渴望公平正义得到彰显,也更加在意纠纷能不能快速解决。山东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和法官员额情况,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速裁团队,并配备充分的审判辅助力量,保障速裁法官有更多精力开庭和作判决。准确把握繁简案件的不同程序要求,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适用率,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三是完善繁案精审机制。对于复杂案件,人民群众更希望严格审查、确保公正。因此,“四类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或业务骨干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科学民主决策功能,精益求精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