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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冯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二阶结构与制度构造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19 11:31:35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以推动数据资源化与市场化为核心目标,其与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数据开放及公共数据共享等制度共同构成多元互补的利用框架。尽管上述制度在形式上均以促进数据向第三方流动为外在特征,然其制度基础与功能定位存在本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为制度目标,而公共数据共享旨在提升行政系统内部协作效率。公共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则分别体现为无偿主动供给与依申请许可使用的差异化提供机制。登记制度通过确立数据权属状态、明确使用条件与流通规则,为后续市场化开发利用提供法律确定性,其功能具有前置性与基础性。尽管部分制度在应用层面可能存在功能重叠,例如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在提供公共信息方面形成一定替代,然其各自的法律逻辑与价值导向仍泾渭分明。在制度实施中,应尊重各类规范的独立价值,允许数据利用主体根据具体场景与需求选择适用路径,从而在体系化治理框架下实现公益保障与市场效能的有效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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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共数据资源的二阶结构为其开发利用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支撑。第一阶段的所有权登记,实现了公共数据从行政控制对象向法律权属客体的转化;第二阶段的使用权登记,则为公共数据的市场化流通奠定了制度基础。通过这一过程,公共数据完成了从潜在公共资源向可交易制度性资产的转变。登记不仅是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核心环节,也是政府依法履行国家义务的重要机制。作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该登记制度还具有显著的外溢效应,即确立权属清晰、程序规范、信息透明的数据开发利用框架,不仅有助于提升数据共享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平行制度的运行效能,也为构建系统化、协同化的公共数据基础制度提供了先行样本。囿于篇幅,本文重点聚焦于登记制度的实体性规范,对于规范载体选择、央地立法权限分配,以及登记机构、数源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等核心问题,尚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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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