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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刘妍:国际比较视角的调解制度演化研究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调解研究院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1 15:29:35 | 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解放区的一个村庄里,有一位农民因为与邻居在土地丈量和分界上出现了分歧而产生纠纷。他认为邻居多占了自家的土地,而邻居则坚称是按照规定丈量分界的。当地调解主任得知后,迅速介入。他重新对土地进行了仔细丈量,发现是由于土地肥力不均,测量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小误差。调解主任与双方协商后,决定根据土地的实际质量和双方的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还帮助双方重新明确了土地的边界。在调解主任的努力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不仅解决了纠纷,还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倡导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将调解制度与土地改革、减租减息等政策相结合,为维护根据地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近现代西方调解的发展

在近现代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欧美国家,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司法制度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缓解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欧美国家开始对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一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例如,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明确规定了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在现代西方社会,调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一些专业的调解机构和人员不断涌现,为提高调解质量提供了保障。

早期探索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现代形式的调解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德国兴起。1977年,一次法律社会学会议首次提出相关倡议。1979年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指出法律系统资源有限,需要提高司法效率,调解受到关注。但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德国对非对抗性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兴趣相对较小,调解较少使用,主要局限于离婚和环境纠纷领域。

初步发展阶段(2000年左右)。2000年,德国颁布《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允许各州对某些民事纠纷实行与法院有关的强制调解,还授权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要求当事人参与调解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设强制诉前法院外调停制度和审前调解程序。2001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引入强制审前和解辩论制度。这些举措促进了德国调解实践的发展,尤其是法院附设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成熟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7月21日,德国颁布《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冲突解决程序法》,将2008年的《欧盟调解指令》转化为国内法。5天后修订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民事诉讼中法院均应首先进行调解听证,除非已在其他程序中尝试过调解或调解无效,还要求设立调解法官。至此,德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调解制度体系,强制调解成为主要模式,几乎所有案件都需先尝试调解,法官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同时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性退出”权利,将调解程序的强制开启和强制和解明确区分开来。

五、中外调解制度演化的比较及各自特色

(一)中外调解制度的相同点

历史渊源相同。中外调解制度都有着悠久的历史,都起源于早期社会人们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的实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发展趋势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外调解制度都呈现出不断完善和规范化的趋势,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调解的程序、规则和标准,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价值追求相同。中外调解制度都追求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中外调解制度的不同点

文化基础不同。中国调解制度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强调“和为贵”“无讼”等理念,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在调解中的作用;而西方调解制度则更多地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强调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

调解主体不同。中国的调解主体较为多元化,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而在一些西方国家,除了法院附设调解外,民间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员在调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调解程序不同。中国的调解程序相对灵活,注重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西方一些国家的调解程序则更为注重规范性和程序性,有较为严格的调解步骤和规则。

调解效力不同。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在国外,不同国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有些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调解的发展特色

1.美国调解的发展特色

美国强调当事人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平等的沟通机制,通过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同时,美国调解注重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建立了严格的调解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调解人员在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具备较高水平。

在调解程序方面,美国调解相对灵活多样。调解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案例:美国商业合同纠纷调解案

在美国,软件公司A与硬件制造商B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然而,在开发过程中,双方对产品功能和市场定位产生了严重分歧。软件公司A认为产品应该注重软件功能的创新和优化,而硬件制造商B则更倾向于突出硬件的性能和特色。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项目陷入停滞,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损失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决定引入专业的商业调解人员。调解人员在深入了解双方诉求和利益点后,组织了多次会议,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引导他们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经过一系列的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调整了产品开发方向,既兼顾了软件功能的创新,又发挥了硬件的性能优势,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此外,美国调解在解决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大型企业和组织都建立了自己的调解机制。

2.欧洲调解的发展特色

欧洲各国调解在保留传统特色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许多改革创新。例如,英国的调解注重维护传统的法律和文化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规范。法国的调解则更强调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要求调解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

在调解机构的设置方面,欧洲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的调解体系,包括法院附设调解机构、民间专业调解机构等。

案例:英国邻里纠纷调解案

在英国的一个小镇上,两位邻居因房屋维修问题产生了纠纷。一位邻居在装修自己房屋时,拆除了部分共用墙壁,导致另一位邻居的房屋出现了安全隐患。受到影响的邻居要求对方恢复墙壁,恢复房屋的安全状况,但装修的邻居认为自己对房屋有自主装修的权利,不愿意恢复墙壁。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甚至一度影响了整个街区的和谐。当地法院的调解机构得知后,安排了富有经验的调解人员介入。调解人员在了解情况后,首先强调了当地关于邻里关系和房屋使用的相关传统和社交规范,提醒双方要考虑到相邻关系的特殊性。其次,他引导双方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并最终达成一致:装修的邻居负责对墙壁进行修复,并承担因拆除墙壁给对方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修复的费用,同时保证今后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会提前告知邻居,并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通过这次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维护了小镇的邻里和谐。

3.日本调解的发展特色

日本调解深受日本传统文化的影响,强调“和合”观念。在调解过程中,注重通过情感沟通和人际关系修复来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关注法律和利益方面。日本调解机构也较为注重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确保调解活动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环境中进行。早在江户时代,日本就建立了完善的町内调解制度,现代日本则发展了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等专门调解制度。日本调解在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领域的应用较为广泛。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本调解也在不断拓展其应用领域,如环境纠纷、医患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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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