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研究》编辑部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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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角的调解制度演化研究
《调解研究》2025年第1辑

刘妍,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
摘要
调解作为一种古老而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中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发展脉络,其异同及形成的源流、对现实工作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值得认真研究。本文通过对各国调解起源与发展的深入研究,分析了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环境下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演变,探讨了调解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结合真实案例阐述了调解制度的具体应用,旨在为进一步理解调解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提供全面的视角。
关键词
调解制度;历史演变;全球化;纠纷解决
一、引言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历史悠久,并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在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智慧结晶。从古至今,从中到外,调解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关键作用。不同国家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差异,其调解的起源和发展呈现出多样化、慢变迁、趋同性的特点。深入探究调解的起源以及中外调解制度的演化,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脉络,对于理解当今世界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还能为当代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国际视野。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化
中国调解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为了避免大规模的冲突和战争,就通过原始的协商方式解决部落间的矛盾,这可以看作调解的萌芽。
(一)先秦时期的调解萌芽
中国调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随着国家形态的初步形成和社会秩序的建立,调解逐渐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西周的社会政治和司法制度中,专门设有“调人”这一官职,其职责便是专门平息民间纠纷。“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劝说、协商等方式,使双方达成和解,解决纠纷。这种官方设置调解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调解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案例:晋国土地纠纷调解
在春秋时期的晋国,两家贵族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矛盾一度激化。当时负责处理地方事务的官吏听闻后,没有直接动用强制手段,而是召集两家子弟,在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见证下,一起查看古代文献中关于土地划分的记载,并实地勘查土地现状。最终,依据历史记载和实地情况,两家重新确定了土地边界,纠纷得以和平解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调解制度的初步形成
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完善,调解制度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理民间纠纷时,除了依法判决外,也会尝试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到了隋唐时期,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案例:唐朝邻里纠纷调解
《唐律疏议》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两位邻居因房屋修缮产生的噪声和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了争执。当地乡官接到报案后,并未立即对双方进行惩罚,而是先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耐心听取各自诉求。乡官向双方解释了邻里之间应相互体谅的传统美德以及法律规定中对邻里关系的要求,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在乡官的劝说下,产生噪声的一方承诺注意施工时间,注意减少噪声和妥善处理垃圾,受影响的邻居也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邻里关系恢复和谐。
(三)宋元时期调解制度的成熟
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的鼎盛阶段。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繁荣,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流动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样。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和方法。
案例:宋朝商业纠纷调解
在南宋都城临安,一家商铺因货物质量问题与供货商发生了激烈纠纷,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当地官府委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员首先详细调查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供货合同等相关资料,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界定。其次,他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引导双方交换意见,分析各自的责任。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供货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保证提高货物质量;而受损失的商铺也接受了一定供货方给予的折扣,以维护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
(四)明清时期调解制度的高度发展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进入晚期,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但社会矛盾却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民间调解、里甲调解、官府调解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
清代已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调处体系,主要包括民间调处和官府调处两种形式。民间调处,也称诉讼外调处,主要解决婚姻、田土、钱债等“细事”纠纷,按调解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宗族调解、乡里调解、邻里调解,主持人一般为宗族首领、保甲长、士绅、亲友。清律规定民间纠纷需先经调处方可诉讼,所以在告官涉讼前,大部分民间纠纷已通过居间调停、伦理教化、相互协商等方式得以平息。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在地方官主持和参与下,对“细事”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处的方式。在“无讼”理念的影响下,古代地方官以息讼为己任,调处时大多采取以德化人、以礼明人的做法,不太注重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与民间调处不同,官府调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具有教谕式的色彩。民间调处和官府调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纠纷解决机制。
案例:明朝家族内部纠纷调解
明朝时期,一个大家庭内部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长辈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甚至出现了家族成员间的互相指责和攻击。面对这种情况,家族中的长者出面调解。他们首先召集家族成员开会,讲述家族的历史和传统,强调家族团结的重要性。然后,依据家族的宗规家法,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公正的分配,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家族成员要相互关爱、和睦相处。最终,这场纠纷在家族长者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家族关系也得到修复。
(五)民国时期调解制度的变革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西方文化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传统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一时期,传统调解制度与西方调解理念相互碰撞、融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案例:民国时期租界纠纷调解
在上海租界地区,随着外国人的大量涌入和中外经济交流的频繁,涉及中外当事人的纠纷逐渐增多。在一次中外商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法律适用和外国租界的特殊管理体制问题,情况较为复杂。租界当局邀请了精通中外法律的律师以及熟悉租界情况的调解专家共同参与调解。他们依据当时的法律、租界的规章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和协商,最终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维护了租界的商业秩序和稳定。
(六)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特点总结
除了前文提到的西周至清代的调解发展脉络,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在不同朝代还有各自的特点。例如,秦汉以后,官府中的调解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如秦汉的啬夫,唐代的里正、坊正,宋代的保甲长,元代的社长等基层小吏都负有调解职责。清朝时期还诞生了一种特别的调处形式——官批民调,即官府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关系、伦理道德、社会风俗的,可以指派保甲、亲族、乡绅等人员进行调处。古代调解制度深受儒家“和为贵”“无讼”等思想的影响,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和情理说服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