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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研究》网络首发丨刘妍:国际比较视角的调解制度演化研究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调解研究院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1 15:29:35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西方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化

在西方,调解的起源同样可以追溯到久远的时代。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例,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就已经存在通过第三方介入来解决纠纷的实践。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常常会邀请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解,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也有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教会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教会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教会依据宗教教义和道德准则,对信徒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社会的稳定。

(一)西方调解的起源

在古代西方,调解的起源与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在古希腊,城邦制度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城邦内部注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一些城邦中,设立了专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由享有较高威望的公民组成,负责处理公民之间的纠纷。例如,雅典的陪审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也有一定的调解环节,法官会尝试通过劝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欧洲大陆的调解传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调解更多是一种私人间的和解。中世纪时期,教会调解在欧洲广泛存在。现代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其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密切相关。这些国家普遍建立了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并注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近年来,欧盟层面也在推动调解的统一化,制定了《欧盟调解指令》等文件。

英美法系国家的调解发展则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英国的调解传统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现代英国的调解制度在20世纪后期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商业和家庭纠纷领域。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替代性纠纷解决(ADR)运动密切相关。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大力推广调解,建立了包括社区调解、法院附设调解和商业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调解体系。美国的调解制度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调解的灵活性,对全球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古罗马家庭财产纠纷案

在古罗马时期,有一位富商去世后,留下了丰厚的财产和一些商业事务,但其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大儿子认为自己是长子,应该继承大部分财产和生意;二儿子则强调自己多年参与家族生意,贡献最大;女儿也不甘示弱,要求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家族内部多次讨论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逐渐升级。此时,罗马的一位知名调解人受家族长辈的邀请介入调解。他详细了解了每个人的需求和贡献,提出了一个综合考虑的分配方案:大儿子获得一部分财产和主要的商业经营权,负责家族生意的实际运营;二儿子得到相当份额的财产和一定的商业决策权,协助哥哥管理生意;女儿则获得了相当一部分现金、房产和部分商业资产的股权,以保障她的经济权益。同时,调解人还建议家族成员共同维护家族的声誉和团结。在调解人的努力下,三兄妹最终接受了这一方案,成功解决了纠纷。

(二)西方社会中调解的发展

在西方封建社会,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宗教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教会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教会的牧师和神职人员常常作为调解人员,以其宗教权威和道德影响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例:中世纪欧洲修道院调解土地争夺案

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个修道院附近的几个村庄因为土地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村民们认为修道院的土地是他们祖先的,而现在修道院占据得太多了。修道院的修士们则强调这些土地是他们合法的财产,是用于宗教活动和维持修道院运转的。双方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升级。此时,修道院的主教出面调解。他依据基督教教义,倡导村民们要以和为贵,相互宽容。同时,他查阅了大量的宗教档案和历史文献,找出了关于土地归属的原始记录和证据,发现部分土地确实属于村民们的祖先。最终,主教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修道院将部分土地归还给村民,村民则为修道院提供一定的劳役和物资支持。村民们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修道院也恢复了平静。

在封建领主制度下,领主也在其领地内行使调解权力。他们通过召集领地内的居民,以家长式的方式调解纠纷,维护领地的秩序和稳定。一些封建城市和商人也建立了自己的调解组织,用于解决商业交易和行业内部的纠纷。

1.法国调解制度的发展

法国的调解制度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逐渐发展起来的。19世纪,法国司法面临官僚化和高成本的问题,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公平和及时的法律救济,调解制度开始受到重视并得以发展。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正式确立了调解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基本制度,并不断更新和完善调解法律规范。从20世纪中叶开始,法国政府进行了多项立法和改革,逐步将调解纳入法律框架内。1958年的法国司法改革引入了仲裁和调解机制的改革重点。20世纪70年代初,法国经历了调解的复兴,1973年通过的《关于设立调解员的法律》设立了“共和国调解员”职位。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能。随后,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开展了一系列调解试验项目,并将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制度纳入立法中。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5月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颁布后,法国政府对《法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相关法规,努力提升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力。2023年7月29日生效的《促进友好解决程序的使用法令》,旨在鼓励在民事及商业争议中使用友好解决程序,以减少诉讼负担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2.德国调解制度的发展

德国的调解制度也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在德国,调解被视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劳动等领域。德国的调解制度注重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自主协商,强调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德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较为发达,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此外,德国还有众多的民间调解机构,这些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调解选择。德国的调解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也注重与其他国家调解制度的交流与合作,以吸收借鉴先进的调解理念和经验。

3.美国调解制度的发展

美国的调解制度在20世纪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美国逐渐认识到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美国的调解制度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包括法院附设调解、社区调解、专业机构调解等多种形式。法院附设调解是美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转介到调解程序。社区调解则侧重于解决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与社区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通过社区志愿者或专业调解员的介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和解。专业机构调解主要针对特定领域的纠纷,如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等,由专业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调解。美国的调解制度还注重调解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以确保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四、近现代调解的发展与路径回溯

(一)近现代中国调解的发展

民国政府时期,在法律文本上大量移植西方法律,但在民间纠纷解决实践中,传统的调解方式仍占据重要地位。不过,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调解理念和方式,受西方现代法律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逐渐向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最早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发展,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相继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条例、规程。

在近现代中国,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调解制度也在这一过程中经历了变革和发展。

案例:解放区土地改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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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