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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7 15:21:19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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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