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论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慎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生产并提供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标识性概念,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作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标识,慎刑概念根植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回应着德主刑辅的国家政治理想,形成死刑复核、证据裁判、恤刑宽宥等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持续发展,兼具哲学、政治、法律的多重意涵,且其适用也不限于刑事领域。近代以降,域外的刑法谦抑性概念得以引入并被广泛使用。与之相比,立足本土法治的慎刑概念虽由明转暗,但其功能得以实际延续,呈现出“隐而不没”的存在样态。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慎刑具备作为标识性概念的应然性。重视这一标识性概念,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慎刑 标识性概念 自主知识体系 本土法治 谦抑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古代慎刑概念的三重意涵 三、近代以降慎刑呈现“隐而不没”的概念样态 四、慎刑成为当代标识性概念的理论证成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其中,“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包含对生命权的尊重,追求司法公正、防止刑罚擅断,塑造了中华法治文明“仁恕”“中道”的特质。然而近代以降,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源自西方的刑法谦抑性概念被广泛接受,并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谦抑逐渐取代慎刑占据主导话语地位。作为扎根中国文化、承载独特治理经验和价值诉求的本土概念,慎刑需要得到更充分关注和有效激活。这是因为与外源概念相比,慎刑更加契合中国的社会文化心理、治理传统与现实国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 已有研究讨论慎刑时,多从思想渊源、制度实践、价值理念及中西比较等维度展开,亦有研究在论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有所涉及。这些研究揭示了慎刑与“仁政”“民本”等传统观念的关联及其在立法技术、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运作,但总体而言侧重于制度描述或思想阐述,对慎刑概念本身的逻辑、内涵缺乏系统分析,更鲜见概念史的考察。“标识性概念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也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得以型构的动力。”就法律史学而言,“提出问题、供给概念”是法史学者介入当代议题的恰当方式。本文采取概念史的研究进路,在厘清古代慎刑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探讨其理论深度与历史连续性,揭示慎刑这一标识性概念的特质与优势,以期为本土法治资源的讨论与转化提供概念支点,并加强法律史学与刑法学等部门法学间的学术对话,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凝聚合力。 二、古代慎刑概念的三重意涵 若欲探究慎刑何以成为标识性概念,首要之务便是回到其历史源头,揭示慎刑在传统中国究竟意指为何。可以发现,慎刑概念在传统中国话语体系中兼有哲学、政治、法律三重意涵,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一)根植于天人宇宙观的慎刑 传统中国的慎刑概念诞生于古人对宇宙秩序、生命价值与人伦道德的哲学认知。先秦诸子的思想遗产,尤其是对天人关系的诠释与对自然之道的体悟,赋予了慎刑多维的哲学意涵:对刑罚的审慎是天人合一秩序信仰下的必然产物,体现着“大德曰生”的生命观与“允执厥中”的中道思维。 慎刑的哲学根基首先在于古人对“天、地、人”宇宙秩序的信仰。天、地、人的“三才之道”将人类社会的治理纳入宇宙秩序的宏大框架,刑罚作为人道的产物,必须顺应天地循环之理。《尚书·皋陶谟》载舜帝明训:“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此“天讨”之说揭示刑罚本质乃代天行罚,司法者不过是“承天意以从事”。刑罚既需顺应天地规律,刑德关系的“阴阳消长”便自然产生,所谓“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强调刑罚需谨慎、有限度地使用。在天人宇宙观之下,古人认为“刑罚不中,则生邪气”,一旦“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则灾祸将至。因此,慎刑首先体现为对天道权威的敬畏,司法者须以战战兢兢之心行使“代天行罚”之权,此即“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的深层意涵。 上述宇宙观中,存在着一最大的德性,即“天地之大德曰生”。刑罚作为剥夺或损伤生命的手段,违背了宇宙生生不息的根本法则,出于对“生”的敬畏,慎刑成为必然。正是因为慎刑蕴含了“见天地”的自然哲学,北宋《劝慎刑文》选择“善恶报应”之说来论证审慎刑罚的必然性,告诫断案之人自己若想获得福报,就需要以悲悯仁爱之心对待罪犯和处理案件。这种对天道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与不忍之心被儒家概括为“仁”。儒术成为治国之术后,“仁”也自然而然构成了慎刑概念的精神内核。孔子以“仁”为最高道德准则,其核心在于“仁者爱人”,表达了反对滥用刑杀、主张德化优先的伦理观念。孟子指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杀一无罪,非仁也”,将保护无辜生命、反对滥杀无辜提升到“仁”的核心原则高度。它要求司法者在裁断生死时,时刻以“仁”为念,以“生”为贵,力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滥与过度伤害,方能真正体现对“大德曰生”这一天地法则的敬畏与遵循。可见慎刑概念并非初始即为一种法律概念,而是有其哲学原貌,源自对生之神圣性的认知,继而使得惩戒性质的刑罚兼顾“生生之仁”。 当然,慎刑本身也是一种“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中庸哲学。《尚书·大禹谟》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强调对中庸之道的恪守。在刑罚领域,“中”意味着罚当其罪的平衡。通过“允执厥中”的中道,刑罚得以保持“人心”稳定与行为适度,体悟并实践“道心”的内核与真谛,进而实现“秩序与公正”的基本目标。具体而言,慎刑概念的中庸哲学首先体现为是否将某一过错作为犯罪。儒家主张“赏不僭而刑不滥”,因为“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应使刑罚“宁僭无滥”,即“赦小过”。孟子则从人性论角度论证宽恕之理:“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其次,慎刑的中庸哲学表现在犯罪后的刑罚轻重。中国早在西周就创设了针对因不识、过失、遗忘而犯罪的“三宥之法”,对非故意犯罪减轻处罚。《尚书·康诰》提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的著名原则,区分故意惯犯与过失初犯,将主观恶性作为量刑关键,以求量刑适当。这种宽猛相济的辩证思维,被荀子概括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追求罪与刑相适应。慎刑作为哲学概念的存在样态决定其并不等同于简单轻刑,而是在“过”与“不及”之间寻求平衡。 (二)回应国家政治理想的慎刑 在“天道”向“治道”的转化过程中,先秦哲人奠定的慎刑观从哲学理念凝练为一种具有明确政治指向的治术,这就涉及慎刑作为政治概念的存在样态。传统中国将“德”置于政权合法性的核心地位,“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慎刑是抽象之“德”的具体表现。自西周确立明德慎罚的治国策略以来,历代均将对刑罚的审慎作为德政的重要标准,德政呼唤着慎刑,慎刑亦在回应国家治理的理想。周公“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阐释,使德政进一步成为沟通天人的通途。这一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直接体现为对刑罚的审慎,从而达到“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的政治理想,此即慎刑回应国家政治理想的总体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