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规定》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中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规定》拟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与各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监测工作。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明确平台提供者信息公示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同时,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原文如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权限。 第五条【平台备案】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实际运营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和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平台机构与人员】 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培训考核】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本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职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九条【平台日周月】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日将抽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暂停服务、停止服务等管控措施,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研究日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频次,提出解决措施,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区等信息,加大相关地区抽查、监测频次。分析共性问题,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条【平台委托管理】 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明确进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平台委托管理的报告义务】 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经营等业务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变更或解除第三方机构的,应当自变更或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平台资质审查和签订协议】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 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作、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抽查。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及时制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公示和加注】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无堂食外卖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