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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44 | 3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目前检律关系现状及问题症结

(一)思想重视程度还不够

检察机关虽然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硬件”方面很到位,但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重视程度等“软件”方面还有待提升,特别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强。在个别地方,检察官和律师因在法庭上的抗辩而站到对立面,进而发展成互相猜疑抱怨、设置障碍的对立关系,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之间的抱怨和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共同努力。[2]

(二)信息化程度还有待加强

目前,目前检察机关所推行的电子卷宗、异地阅卷、信息公开等工作,很大程度上为律师提供了便利,也受到了律师的广泛肯定。但“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或“12309中国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平台”的应用还不够充分,仍有部分律师不习惯通过线上操作完成案件信息查询和异地阅卷,导致检察机关陷于被动,无法更便捷、更全面地保障律师各项权利。

(三)法律职业共识还未达成

在以往的检律关系中,确实也存在沟通不畅、互不信任的传统局面,但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时代背景下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与律师群体虽然在司法理念、业务交流和日常学习等方面加强了联系沟通,但仍没有形成常态化的配套机制,有些工作想起来就做一些,想不起来就放一放,导致保障律师权益工作时松时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的内在认同。

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优化路径

(一)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认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服务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3]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建议,健全完善律师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同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进理解认同。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为律师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深化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持续优化检察环节诉讼服务,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持续拓展和深化律师与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公益诉讼、诉讼监督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等领域协作配合的广度和深度,将听取律师意见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纳入规范办案的程序要求,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切实增强检察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切实加强良性互动,深化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

坚持定期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征求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创建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方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推动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建立交叉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机制,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重视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认真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质性参与作用。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新型交流协作模式。

(四)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防范律师职业违法违规问题

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共同严守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构筑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防火墙”进一步加强对检律关系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律师、向律师泄露案情、接受律师请托或收受其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不当交往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发生,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作者:夏俊杰,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二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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