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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检察”背景下法律监督案源发现机制的优化路径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45 | 8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具有被动、案源少且监督滞后的短板。眼下,“数字时代”到来,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法律监督模式逐渐由传统的被动监督转为新型的主动监督,这是一种法律监督方式的深刻转变,也是一份检察工作的时代答卷。

(一)观念转变:从被动到主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由被动转为主动是一次重大改革创新,事关充分、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事关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实现。在检察实践中,新型主动法律监督模式应该理解为: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主动实施法律监督权,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在个案监督中探索出有共通性的模式,以个案为基础,以类案法律监督为转变方向,从事后监督拓展到有限度的事中监督,形成一体化、主动型法律监督新模式。法律监督模式结合“数字检察”,实现法律监督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检察工作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单提升法律监督的质效,更促进检察机关工作入现代化的道路,优化法律监督案源发现机制。新型法律监督模式与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为时代性。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和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融合后的产物,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与前进目标。传统法律监督模式未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信息,难以实现从个案到类案大范围检索,不能很好适应新环境下法律监督的高要求。而新型主动的法律监督模式依托“数字检察”机遇,顺应时代发展,旨在整体性贯穿检察工作各个方面,从内到外地实现工作现状与时代发展相配合的新局面,切实解决法律监督成效不佳的问题。

第二为创新性。大数据时代发展下的人工智能具有适性的特点,具体所指就是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广泛适用于各领域并满足不同需求,没有专门的属于某个领域特殊的人工智能。例如,在面对检察机关不同需求时,只需要略微调整,人工智能便能适用。这些人工智能产物可解决网上预约、网上立案、远程讯问、网上接访、质量查评等多个环节的问题。适性的人工智能无针对性,发挥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但若能充分利用“数字检察”,将法律监督模式从被动转为主动,创新性探索从个案到类案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打造专门适用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源监测的人工智能体系,便可创新性实现人工智能适用于检察领域的特殊性程序,以促进社会现代化发展。

第三为整体性。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引领下是整体性、全方位、多角度的发展,不仅是法律监督模式和方式的创新,更是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一体性发展。在内部发展上,“数字检察”助力检察机关内部组织形式、办案方式、流程节点的配套更新;在外部发展上,发挥“数字检察”的作用需要检察人员的通力协作。“数字检察”创新了检察机关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践的一体化运作,其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命题,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进行与发展的、事关检察事业整体性的时代命题。

被动型传统法律监督模式转变为主动型法律监督模式,形成法律监督从单维到多维的转变。“数字检察”的核心观点在于法律监督的创新重塑,数字检察让法律监督工作不再局限于个案和卷宗,也不局限于单一事项、单一职能,而是打破区域和空间限制,覆盖执法司法流程的每个节点,呈现跨条线、跨职能、跨区域的特征,因而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承接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要求,这也是数字检察“重塑变革”内涵要义的重要体现。

(二)监督对象:从个案到类案

检察机关案件从传统被动型法律监督模式转为新型主动型法律监督模式,依靠“数字检察”为智能背,增加案件来源,在监督中进行数据筛选,找寻各类案件共通性,以点到面,以个案到类案,实现案件从一案一纠分散处理到类案集中处理的新高度。

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具有可行性。首先是数据可行性分析。以大数据为基础可实现法律监督从个案到类案的转变,而类案监督数据可行性主要可以从案源数量、经验规律、规则量化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在“数字检察”背下,可以收集大量案源数据,满足数据要求;在同一领域内,针对某一类案件的作案经验具有同一性,满足经验要求;遍的法律规则能做到可视化与可量化,满足规则要求,那么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在数字化辅助中具有可行性。其次是监督可行性分析。以大数据赋能类案监督的方式具有可行性,通大数据的有效收集与数据分析,类案监督的相关规则可以通大数据进行有效转化,相同、相类似的数据还应当转化至符合检察机关办案的习惯,以实现高水平监督。

运用大数据时,杜绝盲目分析研判,不能只见树叶、不见森林,应宏观把握数据之间的共通性,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分析各类数据的相同点,找到相同数据的同一性,从监督个案延展到类案监督,类似案件类案处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模型,模型根据需求进行要素提取、关联分析,将关键信息与模型中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发现法律监督信息,通碰撞、筛查监督信息,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法律监督,实现高水平类案监督,优化案件来源发现机制。

(三)监督手段:从事后到事中

一方面,转变传统监督手段。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事后监督必要但非全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赋能“数字检察”,从事后监督转为“以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保障”的新常态,逐步拓宽由事后监督到事后、事中一起监督的新模式,实现法律监督的时间节点前移。从事后监督转变为“以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保障”新常态格局是必要、可行的,监督不能完全依赖传统的事后监督,提前法律监督的时间节点,有利于扩宽案件来源。应积极运用“数字检察”,化被动为主动,从个案到类案,实现事后监督适度提前到事中监督。当然,运用“数字检察”开展事中监督亦有其限度,要严格把握好法律监督权静态和动态的边界,处理好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多方面的关系,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开展监督,做到法律监督介入有因有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另一方面,构建新型监督手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权,努力主动构建“网格+检察”工作机制,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合作,努力获得政府部门服务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权限,通平台实现对涉法律监督事项信息的自动筛选、汇总归纳和分析比对,打破参与社会治理的信息壁垒,丰富法律监督案件线索来源,优化法律监督案源发现机制。以事中监督为主不仅能够提升法律监督的水平,还能在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还未严重时就提前处理,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维护检察机关办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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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