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46 | 7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