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王欣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 | 法宝推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50:48 | 14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3、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1)管辖由于各个关联企业所处的司法管辖地理位置不同,当对它们进行合并破产时,就会出现合并破产案件应由何法院管辖、出现争议又如何解决等问题。 纪要第35条“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中对此作有原则性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这一管辖原则规定本身的理解不存在问题,主要是要明确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是指多个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已经发生争议,所以仅仅是当事人包括管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尚不构成本条所讲的争议,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所谓争议是指一法院受理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后,其他法院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