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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夏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纵横配置及其限度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06 14:20:56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行政处罚权纵向延伸的限度

纵向层面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工作,重点在于科学匹配事、权、责。为此,应结合立法原则和地方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处罚权纵向延伸的限度,确保行政处罚权既能“放得下”,又能“接得住”,更能“管得好、有监督”。

(一)以审慎推进权力下放工作为起点

一段时期以来,囿于法律规范层面的准据缺失,行政处罚权的纵向延伸进展较为缓慢。《行政处罚法》(1996)框架下,实务界曾主张向基层直接赋权以缓解基层治理责重权轻的窘境,但因欠缺合法性依据而遭受质疑,基层综合执法仍然面临行政处罚权“放不下”的问题。《行政处罚法》(2021)第24条第1款对行政处罚权向基层下沉的现实需求作出积极回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这种立法安排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为地方实践探索预留了制度空间,但也容易导致立法重复乃至冲突,行政处罚权“放不下”的问题依然存在。从修法后的地方实践来看,行政处罚权下放工作大多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乃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但这类规范普遍存在内容泛化、笼统赋权等问题,难以契合基层综合执法的实际需求。尽管一些地方对行政处罚权下放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规定,譬如在有关文件中标明下放给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所属领域和具体数量,但这种细化规定所起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因为其中多数缺乏实地考察,且未就下放种类、权限大小、处罚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使得基层急需的权力缺位,而不紧迫的权力泛滥;二是基层执法权力边界不清晰,相对人的权利可能会遭受不当侵害。

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区域性差异,决定了地方须结合实际审慎推进权力下放工作。一方面,治理资源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因此,不能用一把标尺衡量所有地方推进权力下放工作的快慢程度。另一方面,治理资源的多寡并不必然决定治理绩效优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纵向延伸是一个新事物,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推动实践向前发展。因此,地方应根据自身治理能力和水平,审慎推进权力下放工作,不宜迈步过大过急。

(二)以提升基层执法承接能力为关键

行政处罚权纵向延伸的尺度,与基层主体能否有效承接息息相关。向基层下沉的行政处罚权,不仅需要上级部门“放得下”,还要求乡镇街道“接得住”。虽然《行政处罚法》(2021)已有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也对行政处罚权下沉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但“我国大部分乡镇和街道尚不具备执法能力、条件和水平”。如果罔顾基层执法承接能力,不切实际地批量下放执法权力,就会刺激基层胡乱执法、不当行权,最终陷入行政纠纷的泥潭。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未经科学论证和实际考察的情况下,向基层集中下放数量众多的行政处罚权,其中不乏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政处罚事项,如针对破坏地质遗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此时上级权力是下放了,基层却委实难以承接,最终上级不得不决定收回已经下放的权力。更有甚者,有些乡镇街道不顾自身能力不足,强行行使执法权力,乃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即便收回权力,也不能改变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只有健全基层执法承接机制,才能有序开掘行政处罚权在基层治理中的运行空间,继而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基层深入实践。

有效提升基层执法承接能力,确保乡镇街道“接得住”,需要加强对基层的治理资源供给。治理资源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如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纵向延伸缺乏通盘考虑,只是满足于权力事项的形式划转,而人、财、物等其他治理资源并未一同下移,那么基层执法整体效能的发挥就会受到极大制约。财和物是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物质保障因素,而人则是执法资源中最为关键的能动性因素。纵向延伸必须抓住提升基层执法承接能力这个关键,而提升基层执法承接能力的要害是破解执法资源供给这个难题。一方面,要加大经费投入,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要提高福利待遇,对下沉至基层的执法人员在编制关系和工资待遇上的合理要求予以有效回应,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当执法资源得到有效供给和科学匹配,基层执法承接能力的提升便指日可待。

(三)以强化上级协调监督机制为保障

行政处罚权纵向延伸后,要实现“管得好”和“有监督”,还需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作为保障。在行政处罚权下放制度未被立法明文规定前,“吹哨报到”等创新性工作机制已然出现。其通过赋权乡镇街道召集有关职能部门的方式,在实践中起到了迂回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工作机制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实效,离不开上级部门高效权威的统筹、协调与监督。通常情况下,上级执法人员与乡镇街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前者的工作考评和职务变动等都不是后者所能决定的,前者所在部门的执法资源配置也与乡镇街道无关,因此天然地缺乏配合基层执法的内生动力。此时如果上级部门不进行高位的统筹协调,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考评,那么上级执法人员就必然丧失向基层“报到”的积极性。至于乡镇街道,虽然了解基层治理弊病所在,却囿于执法权缺失,且无法有效调动上级执法人员,终将面临基层治理的深层次困境。

具体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上级部门的协调监督意义尤其重大。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纵向延伸会带来行政处罚权的结构性调整,此时迫切需要上级部门从宏观层面把控权力配置的基本格局,避免乡镇街道在实践中囿于一孔之见而做出非理性行为。二是权力下放的对象是县级政府部门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这些部门对于自身权力的剥离很难愉快接受,但是上级部门通常掌控着下级部门的资源配置权力,因而具有协调和推动权力下放的强大组织能力。三是上级部门的协调监督能够有效规制下级部门的非理性执法行为。尽管一些地方在早期工作机制创新中,曾将协调监督权赋予基层,形成“以下管上”的模式,但由于编制隶属等现实掣肘,难以取得理想的协调监督效果。传统的“以上管下”协调监督模式则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上级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考评细则,将职务升迁、资源分配与监督考评结果挂钩,使下级部门有充分理由和动力围绕其安排开展工作。因此,只有强化上级协调监督机制,将其作为行政处罚权纵向延伸的坚实保障,才能实现“管得好”和“有监督”。


结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从国情实际出发的执法权力配置改革,是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这一制度在解决多头执法等顽瘴痼疾方面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面临一些新的实践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执法乱象。过往执法体制中行政处罚权的配置失当,以及地方实践中未能合理把握相对集中的纵横限度,是产生问题和乱象的重要原因。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一种“在开拓中前进”的行政为民的法治现代化实践方案。面对已然产生和可以预见的制度功能偏差,必须在导正权力配置格局上有所作为。横向上,应当着力实现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性剥离、分布式集中和整体性重组。纵向上,应当着力实现上下级事、权、责关系的科学匹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纵横配置也有其必要限度。横向上,应当立足必要性与可行性,兼顾相对性与相关性,强化整体性与协调性,使得行政处罚权既能“交得出”,又能“接得住”,更能“管得好”。纵向上,需要结合立法原则和地方实际,以审慎推进权力下放工作为起点,以提升基层执法承接能力为关键,以强化县级协调监督机制为保障,让行政处罚权既能“放得下”,又能“接得住”,更能“管得好、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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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