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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江必新: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

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1期、中国法治在线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23 14:56:28 | 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

江必新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


摘 要:立足“十五五”规划建议和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剖析了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在制度供给、权力运行、价值取向、实践创新四个维度的新要求。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应包含制度体系完备度、权力运行规范度、治理效能优化度、法治实施成效度、群众满意度以及创新适配度;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包括职能科学法定、厘清权责边界,决策民主科学、严守法定程序,执法严格规范、坚守公平正义,服务便民高效、践行人民至上,监督多元协同、强化权力约束,智能高效赋能、推动数字转型,廉洁诚信自律、筑牢法治根基等方面;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实践路径与方法主要涵盖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法治供给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赋能治理效能提升,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优化法治能力建设、夯实法治政府根基等;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需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速度推进与质量提升、统一性与差异性、技术赋能与风险防控、硬约束与软环境等关系。

关键词: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 “十五五”规划 数字法治 依法行政 人民至上


引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称“十五五”规划建议)立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将“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凸显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的重要地位。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系统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经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两次重要会议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形成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的完整部署体系,提出兼具创新性、针对性、指导性的新要求。

从制度建设维度看,新要求突出“体系化完善”与“精准化供给”有机统一。“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健全政府治理各领域法律法规,加快新兴领域立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推动法治供给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精不精”转变。从权力运行维度看,新要求贯穿“规范化约束”与“高效化履职”双重导向,既通过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又通过法治赋能政府高效履职。从价值取向维度看,新要求坚守“人民至上”与“公平正义”根本立场,把人民满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标准。从实践创新维度看,新要求凸显“数字化赋能”与“协同化治理”发展趋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制度完善+技术赋能”深度融合阶段。

深入学习贯彻两次重要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结合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探索,就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实践路径及注意事项展开系统阐述。

一、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和基本要求


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既要明确“往何处去”的目标导向,也要厘清“以何衡量”的评价标尺与“如何达标”的核心准则。科学的评价标准是检验建设成效的关键抓手,清晰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实践推进的根本遵循。立足“十五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新挑战,唯有构建多维度、立体化的评价体系,坚守法治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才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不偏航、不走样,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提质升级。以下将从核心评价维度与本质特征要求两个层面,系统阐释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建设标杆。

(一)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

评价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不能简单以制度数量、执法次数等表面指标来衡量,而应建立一套涵盖制度完备性、权力规范性、治理效能性、群众满意度等多维度的科学评价体系。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和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六个核心维度。

1.制度体系完备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基础标准。评价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关键看是否形成覆盖政府治理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否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制度全覆盖。从横向看,是否涵盖行政组织、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服务、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各个方面,是否针对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的制度空白及时补齐短板;从纵向看,是否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调、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制度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特别要看“十五五”时期涉企执法、数字政府、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明确法治遵循。

2.权力运行规范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核心标准。评价权力运行规范度,主要看行政权力是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在行政决策方面,是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方面,是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到有效约束;在权力监督方面,是否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追究。

3.治理效能优化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关键标准。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不仅要“守规矩”,更要“有作为”,能够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政府治理效能。评价治理效能优化度,主要看法治是否能够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否实现法治与效率的统一。在政务服务方面,是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高频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覆盖率是否达到较高水平;在市场监管方面,是否构建新型监管体系,监管精准性、有效性是否明显提升;在公共服务方面,是否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在风险防控方面,是否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4.法治实施成效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键看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评价法治实施成效度,主要看行政机关是否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看行政执法质量是否显著提升;看制度执行是否具有刚性,是否存在“纸面化”“空转”等形式主义问题,同时关注“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重点任务落实成效。

5.群众满意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根本标准。人民群众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受益者和评判者,群众满意度直接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评价群众满意度,主要看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价是否积极,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合理诉求是否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是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全社会是否形成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6.创新适配度。这是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时代标准。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必须具备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能力,能够及时回应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价创新适配度,主要看是否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是否能够主动适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发展需要,是否能够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是否能够建立灵活高效的制度调整机制。在“十五五”时期,尤其要看数字法治建设、跨区域协同治理等创新举措的落地成效,以及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重大战略的适配能力。

(二)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和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守以下七大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既传承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又回应了新征程的实践需求,构成了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

1.职能科学法定,厘清权责边界。职能科学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必须实现科学化、法治化的职能配置与权责设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健全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体系,以“全景式权力清单”为载体,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让行政权力在清晰的边界内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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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