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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二) | 莫纪宏: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05 16:31:26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宪法》第5条的五个条款,共同构建了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体系,明确了“为何统一、谁来统一、如何统一”的核心问题,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实践中,只有严格遵循《宪法》第5条的规定,才能确保法治建设不偏离方向,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核心制度构建: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关键在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制度载体,便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宪法解释体系和健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宪法内涵、通过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宪行为,是确保法治统一的核心路径。

建立科学有效的基于共同原则和理念对宪法文本内涵的解释体系,是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基础。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原则性、稳定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则不断发展变化,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将宪法的原则规定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确保宪法始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建立科学的宪法解释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统一的解释原则,即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人民利益、国家发展战略为指引,确保解释不偏离宪法的核心价值;其次需要明确规范的解释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法定主体,应建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工作机制,确保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最后需要形成规范的解释程序,包括解释的启动、调研、论证、审议、公布等环节,确保解释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关键。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的制度。这一制度是防范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治统一的“防火墙”。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备案审查制度,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基础,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要扩大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实现“应审尽审”,避免出现审查盲区;二是要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以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为核心审查依据,确保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三是要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既包括立法机关的主动审查,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拓宽审查的启动渠道;四是要建立审查结果的反馈和纠正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宪问题,明确纠正程序和时限,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落实。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宪法解释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通过解释明确宪法内涵,使合宪性审查有章可循;合宪性审查则为宪法解释提供了实践载体,通过审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宪法解释的完善和发展。两者共同作用,能够确保所有法律规范和公权力行为都符合宪法要求,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


四、体系协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衔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这五个子体系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必须在五个子体系之间建立有机联系,确保其相互衔接和协调,提升法治体系的内部协调功能。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统一的基础,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统一的关键,两者的衔接协调是法治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应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执法、司法机关的意见,确保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执法、司法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法律规范问题,应及时向立法机关反馈,推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例如,《“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这一要求正是法律规范实施协同性的体现,通过明确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界限和衔接程序,避免出现判决无法执行的现象,确保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统一的保障,应实现对法律规范制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法治监督体系应覆盖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完整监督链条。在立法监督方面,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下位法符合上位法;在执法监督方面,通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在司法监督方面,通过检察监督、审判监督等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应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使各类监督主体之间能够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督合力,避免监督重叠或监督空白。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统一的支撑,应为法治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物质保障等多个方面。政治保障方面,应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制度保障方面,应完善法治建设的各项制度,为法治运行提供规范依据;人才保障方面,应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法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物质保障方面,应加大法治建设的投入,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通过全方位的保障,确保法治体系能够稳定运行,为法治统一提供坚实支撑。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应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机制,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应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应通过国家立法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转化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衔接。同时,应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联动机制,确保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协调、在实施上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治统一。

总之,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涉及“法”的表述,构建起了逻辑严密、内涵统一的法治体系。

在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的伟大进程中,维护法治统一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法治统一的要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保法律规范统一、法律实施统一、法治理念统一。惟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迈向新的辉煌。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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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