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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二) | 莫纪宏: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05 16:31:26 | 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

2025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即将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是科学引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深入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十五五”规划建议》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系统部署了未来五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军队建设、对外关系等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确立了“十五五”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和任务书。2025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和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本刊开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专栏,刊发国内法学专家围绕中央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撰写的研究论文,为落实各项任务举措提供学理支撑和操作方案。本期推出六位专家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撰写的一组笔谈。

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法治统一则是法治建设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将“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同时文本中有80处提及“法”的表述,既彰显了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构建起一套逻辑严密、内涵统一的法治运行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的伟大进程中,惟有筑牢法治统一的制度根基,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确保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一、《“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法”的法理逻辑与内涵统一:以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为核心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80个“法”的表述,并非简单零散地提及,而是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的有机法治整体,其背后蕴含着鲜明的底层法理逻辑,呈现出高度的内涵统一性。这些“法”的表述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共同指向“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国家治理有序”这一核心目标。

从底层法理逻辑来看,这些“法”的表述首先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逻辑。法治的本质是保障人民权益。《“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无论是“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还是“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我国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核心原则高度契合。其次,这些“法”的表述贯穿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实践逻辑。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等,将法治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工具,实现了法治与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最后,这些“法”的表述彰显了“系统治理”的协同逻辑。80个“法”的表述覆盖了从国家立法到基层执法的各个层级,从宏观制度设计到微观实践操作的各个环节,形成了“立法引领、执法保障、司法救济、守法自觉”的完整闭环,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法治思维。

这些“法”的表述之间还呈现出鲜明的内涵统一性,其核心纽带便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母法”,《“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及的各类“法”,无论是民事立法、行政立法还是刑事立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这种统一性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价值统一。所有“法”的表述都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法治核心价值,确保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在价值追求上高度一致。二是逻辑统一。从宪法到法律,再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层级分明、效力有序的法律体系,下位规范必须服从上位规范,确保法治运行的有序性。三是目标统一。各类“法”的建设都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80个“法”所构建的法治体系中,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处于核心地位。法治统一不仅要求法律规范本身的统一,更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而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则是确保这种统一的关键环节。如果缺乏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即便法律规范本身逻辑严密,也可能在实践中出现“选择性执法”“差异性司法”等问题,从而破坏法治统一。《“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正是基于这一考量。通过健全宪法宣誓制度、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等举措,能够确保各类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执行,避免出现“上法下不行”“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从根本上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宪法》第5条的规范内涵: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基石


我国《宪法》第5条作为“法治统一原则”的核心条款,以五个具体条款构建了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法治统一的宪法要求,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这五个条款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原则确立—规范要求—保障措施”的完整逻辑链条。

《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为法治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法治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只有实现法治统一,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贯彻,避免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治理乱象。这一款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确立了法治统一的战略地位,明确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活动。

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对法治统一的直接规定,将“维护法制统一”作为国家的法定职责。这里的“法制统一”既包括实体规范的统一,也包括程序规范的统一。这一款明确了法制统一的主体是国家,意味着国家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主动承担起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责任,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协调一致、有效运行。

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法治统一的核心要求,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任何低位阶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这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则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层级秩序,导致法治运行混乱。因此,这一款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是确保法律体系统一的“安全阀”。

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款明确了法治统一的实施要求,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治统一不仅是法律规范的统一,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无论何种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性,避免了因主体身份差异导致的法律适用差异,是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保障。

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治统一的底线要求,从根本上杜绝了特权对法治的破坏。特权是法治统一的最大障碍,一旦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就会被打破,法治就会沦为“选择性约束”的工具。宪法的这一规定,彰显了法治的平等性和普遍性,确保所有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法治统一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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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