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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四) | 黄进: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05 16:41:14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不仅是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的显著标志。探讨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中心建设这一命题,首先需明确何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目前,伦敦、巴黎、斯德哥尔摩、纽约、海牙、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可称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而这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商事活动频繁,商事交易体量巨大,营商环境优良。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经济基础。其二,仲裁法制完备,法治体系健全,法治环境优良。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法治保障。其三,一流的仲裁机构、一流的仲裁员队伍、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一流的仲裁质量和水平,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品牌IP,彰显出仲裁领域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其四,仲裁理念先进、深入商界人心。社会各界尤其是法院对仲裁既充满信心、充分信任、坚定支持,又依法规制、适度监督,保证仲裁事业行稳致远、兴旺发达。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社会环境。其五,被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优选地。当事人不仅愿意并优先选择这里的仲裁机构裁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也倾向于将其约定为仲裁地,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商事争议案件到这个地方仲裁,逐渐展示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效成果。因此,要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对于我国而言,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意义重大。一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点,更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因此,要谋求通过协商、仲裁、调解和诉讼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建立现代化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机构。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已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选择。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包含仲裁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短板,亟需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三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本身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良的以仲裁、调解、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是营商环境的基础设施。世界银行近期公布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一个新变化就是将争议解决列为一级指标,进一步强调了争议解决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强化国际商事争议的预防与解决成为刚需,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自不待言。


三、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路径方法


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必须聚焦重点、抓住关键。

第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在当前阶段,尤其要统筹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同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一主张,正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联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以法治元素为核心,健全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如何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法律制度),完善高效的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构建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因此,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实际行动,也是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

第二,通过我国《仲裁法》的修订,进一步实现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仲裁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关键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因此,现代化和国际化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强调的是立足中国实际,与时俱进,而商事仲裁国际化强调的是“世界眼光”“国际视野”“全球胸怀”。2019年4月,中央两办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总结我国仲裁实践,借鉴国际仲裁有益经验,研究修改《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仲裁法》的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由此可见,《仲裁法》的修订过程是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为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

第三,建设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支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历史发展到今天,在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不仅可能而且可行。2025年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QMUL)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联合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地依次是:伦敦(34%)、新加坡(31%)、中国香港(31%)、北京(20%)和巴黎(19%)。北京从2021年的全球并列第六位首度上升至第四位。与此同时,深圳(19%)紧随巴黎之后位列第六,上海(11%)位列第八,广州位列第十一。中国内地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一线城市集体进入全球前十,充分证明了我国作为仲裁优选地和目的地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尽管我们离全球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和仲裁机构还有距离,但只要我们加快完善仲裁法治体系,以建设更加现代化、国际化的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持续深耕与拓展,着力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创新纠纷解决服务、开展国际仲裁交流与合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的仲裁服务,特别是要在“司法机关对仲裁提供更大的支持”“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及“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等方面下功夫,就完全可以实现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目标。

第四,坚持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融合发展。仲裁是与协商、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联系、互为支撑的,也需要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支持配合。如果一个地方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那么这个地方一定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一定是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因此,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要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协调发展、协同创新。

第五,强化国际仲裁人才培养。“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国际仲裁人才是开展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支撑。强化国际仲裁人才培养,关键在于着力推进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仲裁法学科专业建设。仲裁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主要重视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对同属争议解决程序法的仲裁法、调解法和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法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重要意义的认识相对不足。要培养高素质的仲裁人才,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仲裁法学科专业建设是仲裁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通过建立健全仲裁法学学科体系,将仲裁法、调解法确立为与三大诉讼法并行、同等重要的程序法学科,国际仲裁人才培养工作便可抓住主线、带动全局。二是强化仲裁法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仲裁法学科专业教师是国际仲裁人才培养的主力军,若不能有效激发其教学热情与专业主动性,国际仲裁人才培养便易流于空谈。三是深化国际仲裁实习实践教学。通过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积极将仲裁机构等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在国际仲裁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共同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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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