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推进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 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绘就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意义深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一方面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之一,另一方面也着重强调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而为今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方向指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回应如何提供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这一时代之问,解答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奋力推进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 一、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式现代化是囊括了民富国强、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精神文明、生态环境美丽和依法治国等核心要素的全方位现代化,要求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和法治等领域综合发力。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方面,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模式,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学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概念,并就其历史演进、文化根基、法理意蕴、本质要求、建构方案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另一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随着生态环境法治的战略性地位日益显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拓展至生态环境法治领域。《“十五五”规划建议》指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而法治能够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就生态环境法治而言,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制度工具调整生态环境社会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色与基本要求 (一)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色 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立足我国国情与实践,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旨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显著的制度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拥有强大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能够超越局部利益、进行长远规划并推动制度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颁布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党内法规与政策性文件,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创新性制度,这是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优势与关键保障。 其次,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的百年历程中形成了坚守人民立场的宝贵经验,《“十五五”规划建议》亦明确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人民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主动参与者与直接受益者。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始终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植根人民,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再次,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的法治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法治建设的成就表明,任何法治构想的展开、法治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先进思想的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为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 最后,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现代化。生态环境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产业发展、就业等经济社会问题交织互动。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诠释和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以及“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等先进理念,不同于西方国家以生态环境为代价、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模式,能够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此,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充分追求良法善治,其基本要求可归结为规范制定与规范实施两个维度。 在规范制定维度,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生态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我国生态环境法规范是包括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等在内的复合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首先要求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具有内在体系的价值融贯性和外在体系的逻辑一致性。申言之,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兼顾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由、安全、效率等内在价值,同时协调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确保生态环境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的严谨性与融洽性,避免出现立法冲突、重复、空白、碎片化等问题。除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我国也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等一系列重要的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领导。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实现生态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必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优势,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在规范实施维度,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要求确保生态环境法实施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依法行政,优化生态环境行政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综合运用管制、给付、指导、激励和契约等制度工具和手段,避免出现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