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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五) | 王明远:推进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06 15:51:44 | 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刀切”执法;其二,持续健全生态环境司法,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依法审理生态环境私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其三,有序强化生态环境社会共治,倡导绿色消费与绿色生活方式,扩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保障公众参与权利,优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其四,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有关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要求,形成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之合力,健全覆盖全面、实施有力的生态环境监督问责机制。


三、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在这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任务,为了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宏伟目标,应当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其中包括大力推进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

首先,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注重生态环境要素的协同性和动态关联性,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防止各管一摊、相互掣肘。在立法上,促进从生态环境要素分割治理到特殊生态系统或特定地理单元整体治理的转向,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上,优化生态环境行政权力配置,促进信息沟通与共享,积极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执法合作,尽可能化解“条块分割”的科层制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与生态系统整体性、有机性之间的张力。在司法上,将预防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诉前磋商、案件审理与判决执行的全过程,积极稳妥地探索和适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应以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新兴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已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应继续稳步推进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工作,将相关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律话语,完善碳市场交易、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标识认证、产品碳足迹管理等配套制度。此外,应秉持风险预防理念,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举措,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减缓类与适应类案件。在生物多样性方面,鉴于生物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需要通过更加完善的法治有效防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外来物种等对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威胁,并确保实现重要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生态补偿的立法与实践,尤其是强化纵向与横向、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生态保护地区与生态受益地区的利益平衡。

再次,应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这一重大举措为契机,推动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集中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中国特色与中国智慧,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是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我国生态环境法典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策略,对现行生态环境法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有关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等的法律将被废止,有关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的法律将被保留,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的法律可能会被制定,从而形成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双法源”结构。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既要强化国家战略导向,也要尊重生态环境法治自身的发展规律,对法典的内容进行审慎斟酌和取舍,通过立法技术缓解生态环境社会关系变动性与法典稳定性之间的张力,并妥善处理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的沟通与衔接问题。

最后,生态环境法学研究应以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为使命,为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是理解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属性,实现“基于对策法学,超越对策法学”。生态环境法学属于新兴交叉学科,具有生态环境科学与法学的双重“基因”。在应对生态环境危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这一对策论的立场上,生态环境法学是崭新的生态环境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各种法律工具及整个法律工具箱的使用和优化为主要研究内容,在价值选择和利益机制方面受到生态环境哲学、生态环境伦理学、生态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环境管理学等的极大影响。同时,生态环境法学也是古老的法学家族的一个新成员,在当代法学体系中处于前沿的地位,只有基于客观、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立场加以考察,才能探知生态环境法律现象在法学意义上的特点、本质与规律。

二是继承和发展传统部门法学,实现“基于传统法学,超越传统法学”。相较于传统部门法学,生态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领域法学,是在对传统法学进行批判与修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态环境法意在建构符合生态学客观规律与生态环境伦理要求的制度和实践、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学则是对传统法学的应用、改良和创新。为此,生态环境法学研究不能脱离传统法学,而是要以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学科为基础,探索符合生态环境法学自身特质的理论和方法。

三是加强和深化中外生态环境法学的比较研究,实现“吸收他国法学,超越他国法学”。改革开放后,基于国情与发展需要,我国曾广泛借鉴和改造了日本、美国、欧洲以及苏联等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法治,生态环境法学研究一度呈现出较为强烈的“拿来主义”色彩。党的十八大以来,建构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的核心与关键,一系列探索性和创新性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应运而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学的发展和繁荣注入了强大的内源性动力。在中国式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下,生态环境法学研究需要平衡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既要合理吸收他国生态环境法学,更要重点关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从而取得具有原创性和自主性的学术成果。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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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