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
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3.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虚假问诊形式变相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4.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爸茶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饮用水安全 “益心为公”志愿者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饮用水长期不达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导致公益仍未得到保护的,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同时,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守护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重庆市忠县某水厂供水覆盖忠县复兴镇两个村庄3400余人。自2011年投入使用以来,忠县某水厂因水质净化设备简陋、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等问题,导致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信访事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8月2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线索举报平台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忠县检察院)反映“复兴镇某水厂水质浑浊有异味”线索。忠县检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2个村委会、调查80余名群众、调取运营以来的13份水质检测报告,查明忠县某水厂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忠县复兴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和凤凰村村民委员会。忠县某水厂已投入使用13年,因水质净化设备老旧加上管护不到位导致消毒设施长期闲置,水质检测5次严重不达标,出现偶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8月26日,忠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忠县某水厂出厂水中大肠菌群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复兴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具有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等职责。2024年9月6日,忠县检察院向复兴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督促忠县某水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水质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2024年11月1日,复兴镇政府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忠县某水厂已由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水质已达标,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经核实,复兴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也未实际接管运行水厂。经检测,出厂水菌落总数超标,总大肠菌群指标较检察建议制发前增高33倍,水质持续恶化。
【诉讼过程】
2024年12月2日,忠县检察院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复兴镇政府全面履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诉讼期间,为防止出现食源性安全事故,忠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复兴镇政府立即暂停问题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复兴镇政府加强应急监测,采取送水上门、设置临时供水点等方式,降低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针对村委会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专业公司接管进展缓慢、整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复兴镇政府主动对接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推进接管工作,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筹措150万元完成技术改造。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入户管网老化破损,影响入户水质问题,忠县检察院向忠县政府专题通报,拨付260万元更换管网。2024年12月23日,复兴镇政府函复整改完成情况并提交了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重庆泽润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材料等。忠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复兴镇政府依法履职实现了诉讼请求全部内容,建议忠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2024年12月25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针对辖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运行管护不力、水质不达标等6类问题,忠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推动10个乡镇31个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国有专业公司接管并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规范制水供水,保障30万余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
饮用水事关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时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发挥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采取“应急处理先行、跟进监督治标、协同治理固本”的“三步走”办案模式,有效推动问题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协作配合,通过“规范管理+技术升级+专业运营”等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农村集中供水改造升级,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从源头上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
案例二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曹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安化黑茶”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安化黑茶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企业实施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黑茶产品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股东提起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中国黑茶核心品类“安化黑茶”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湖南省茶产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超过40%,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2024年12月,长沙某茶叶商行销售的“安化黑茶”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铅含量严重超标,系益阳某轩茶业公司生产(以下简称某轩公司)销售产品。同时,涉案黑茶的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以外,未获得“安化黑茶”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授权,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损害“安化黑茶”品牌信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3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安化黑茶’产业发展中存在食品安全、假冒地标侵害品牌等问题”的代表建议,成立专案组统筹指导一体化办案。2025年5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并移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区检察院)。资阳区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某轩公司已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何某否认生产案涉黑茶,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均未实缴出资,注销时承诺对公司违法失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遂于5月6日对某轩公司股东何某、曹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资阳区检察院通过调取物证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委托笔迹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案涉黑茶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同批次茶叶生产量为300公斤,经笔迹鉴定报告单为何某本人亲笔书写。何某虽辩称仅生产销售案涉黑茶5.4公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事实。为查明该批次茶叶实际生产销售数量,检察机关依法向何某、曹某调取公司经营台账及剩余产品,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何某、曹某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清算义务人,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为茶叶生产经营企业某轩公司应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账簿,记载每一批次茶叶的生产、销售情况,但公司股东何某、曹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认定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300kg”为案涉同批次生产数量。同时,因何某、曹某未提交同批次尚有其他剩余产品的数量,故在扣除样品检验、被抽样和被批发商食用的数量后,认定实际流通到市场的销售数量为295.12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