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来源
江必新:《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载《现代法学》2026年第1期,第1-14页。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男,湖北枝江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新征程的重大理论创新与实践部署,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核心举措,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坚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有力推进,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遵循“重要性—内涵—路径—注意事项”的逻辑框架,系统阐释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价值与现实可行性,精准界定其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科学构建涵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监督等环节的实施路径,深入剖析推进过程中需把握的辩证关系与风险防控要点。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目 次
一、引言
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路径
四、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五、结语
一、引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聚焦经济、行政、司法等单一领域的法治化突破,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战略导向,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演进脉络清晰勾勒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从局部探索到系统集成、从重点突破到全面覆盖的历史跨越,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法治化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立足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把握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将全面依法治国的覆盖范围从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拓展到国家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实现了法治建设认知维度与实践维度的双重跃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这一系列重大部署构成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顶层设计。从实践维度看,我国已在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反腐败斗争等多个领域探索出法治保障的成功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审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法治化等,彰显了法治对国家工作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
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入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带来新的治理挑战,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是破解发展难题、应对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的战略选择。基于此,本文从重要性与可能性、内涵与实践路径、注意事项三个维度展开系统研究,力求全面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
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厘清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与可能性,是推动这一战略部署落地见效的逻辑前提。这一命题绝非简单的政策表述,而是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对法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深度重构,其重要性体现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节点,其可能性植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厚积淀与制度优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逻辑基石。
(一)重要性:新时代国家发展与治理的战略抉择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非简单的法治范围拓展,而是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其重要性体现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多个关键维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
1.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之一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稳定性、确定性的制度支撑。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法治能够发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作用;在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法律能够保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法治能够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都充分证明,只有将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才能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正是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内在统一性。
2.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法治是这一过程的核心载体。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各领域制度的协同发力。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形态,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稳定性的规则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能够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治理碎片化、规则冲突、权责不清等问题。从国家发展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刚性实施,到基层治理中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从政府职能、机构、责任的法定化,到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这些都充分表明法治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环节,其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通过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系统性重塑。
3.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破解深层次发展矛盾的根本路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民营经济发展遭遇“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制度性障碍,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等问题亟待破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难度加大。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规则执行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其必须依靠法治手段加以解决。法治能够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规范权力运行、划定行为边界,为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根本遵循。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定心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专项立法,建立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破解了流域生态保护中的权责划分难题,彰显了法治破解发展难题的独特优势。
4.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应对内外风险挑战的坚实保障。从国内看,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这就需要法治发挥定分止争、凝聚共识的作用,确保改革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推进。此外,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与利益格局的日益多元,各类矛盾纠纷呈现易发多发的趋势。这需要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对此,需要强化涉外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与实施,为自贸港封关运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这是我国运用法治应对对外开放风险挑战的生动实践。此外,在科技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法治能够明确规则、防范风险,为国家发展创造有利的内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