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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丨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来源:现代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2 14:37:07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5.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法律保障,到就业、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法治化供给;从基层“法律明白人”制度打通法治服务“最后一公里”,到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始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北京市延庆区通过“法律明白人”培训,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乡村历史遗留债务问题,推动村集体经济从32万元增长到115万元,这充分证明了法治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可能性: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条件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必要性,更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制度保障与理论支撑,其实现具有充分的可能性。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科学指引与理论前提。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丰富完善,进一步回答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与改革、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二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等。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重要论述,直接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全党全社会形成了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共识,为全面拓展法治覆盖范围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积累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这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立法方面,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持续加强,截至2025年9月初,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达309件,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部,基本涵盖国家治理主要领域。在执法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显著提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完善,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在司法方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逐步形成。在守法方面,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社会建设扎实推进,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这些实践成果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可依托的制度框架和可支撑的工作体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保障。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独特的制度保障。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能够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打破部门壁垒、区域分割,确保法治化进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碎片化”推进的问题。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能够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进程。通过立法调研、公众听证、网络问计等多种方式,法律规范能够充分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确保法治化建设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累计收到社会各界建言超过101.8万条,《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定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这些都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能够根据国家工作的新领域、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


4.科技赋能为法治实践创新提供了动力支撑。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和实践路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提升了法治建设的科学性、高效性和精准性。在立法方面,通过数据分析能够精准把握社会治理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智慧执法平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的动态监测和精准监管,提升了执法效率;在司法方面,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优化了司法流程,降低了司法成本,增强了司法公正的可感知性;在监督方面,大数据监督平台拓宽了监督渠道,实现了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例如,福建省惠安县纪委监委拓展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的法治创新实践不断涌现,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的发展规划立法、基层治理法治化等探索,为全国层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内涵与实践路径


准确把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内涵,科学构建与之匹配的实践路径,是确保这一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关键。内涵界定回答“是什么”的本质问题,实践路径明确“怎么做”的行动方案,二者构成理论认知与实践行动的有机整体,既需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行理论提炼,也需要结合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细化实施标准。


(一)核心内涵:国家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全主体的法治化重塑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其核心内涵是将法治作为国家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准则,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主体,实现国家工作从决策到执行、从监督到问责的全流程法治化。从本质上来看,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重塑,彰显出鲜明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特征。


1.覆盖范围的全面性:从“重点领域”到“各方面工作”的拓展


传统法治建设更多聚焦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专门领域,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则突破了这一局限,将法治覆盖范围扩展到党和国家工作的所有领域。从横向看,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包括民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生态保护、民生保障、文化传承等具体领域;从纵向看,贯穿中央、省、市、县、乡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践,覆盖从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到基层具体事务治理的各个层级;从领域看,既包括内政领域的各项工作,也包括外交、国防等涉外涉军领域;既包括传统治理领域,也包括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这种全面覆盖不是简单的范围扩张,而是要求每个领域、每个层级的国家工作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实践过程的全程性:从“静态规范”到“动态治理”的延伸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仅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强调将法治贯穿于国家工作的全过程,实现从决策、执行、监督到问责的全流程法治化。在决策环节,要求重大决策必须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经过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执行环节,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工作行动,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监督环节,要求建立健全多元监督体系,对国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法治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问责环节,要求建立健全法治化的问责机制,对国家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例如,《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体现了对规划编制、实施、调整全流程的法治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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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