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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丨再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来源:现代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2 14:37:07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加强司法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当事人诉讼权利。


5.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培育全民法治信仰


第一,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制定实施全民普法规划,将宪法法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领导干部等重点群体法治培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运用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第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等资源。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鼓励公益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升公证、仲裁等行业服务质量。


第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政治引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法治建设,引导依法经营、规范自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


第四,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将法治培训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6.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应对国际风险挑战


第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涉外法律体系,制定修订外商投资法等配套法规,完善对外贸易、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机制。


第二,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建立健全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涉外犯罪打击力度。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鼓励律师事务所“走出去”。


第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法治交流合作,传播中国法治理念,参与国际司法协助和反腐败合作。


第四,加强涉外法治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涉外法治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为海外投资贸易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完善涉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机制,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储备。


四、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联性强、推进难度大,必须把握好若干重大关系,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法治化进程行稳致远。本部分聚焦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关键环节,梳理需要正确处理的七对核心关系,为推进工作提供辩证思维和方法指引。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坚持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否定党的领导;二是将党的领导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弱化依法治国。必须坚定维护二者有机统一,恪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


(二)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举措不得超越宪法法律权限,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要按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及时通过立法完善为改革提供依据。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善于将改革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破解法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要建立改革与法治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使改革规划与法治建设规划相衔接,改革举措与法治保障措施相配套,实现以法治保障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良性循环。


(三)正确处理法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法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维护法治稳定性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必然要求,法律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废止,要通过科学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前瞻性和合理性,严格遵守法律修改废止的法定程序。增强法治适应性是法治服务实践的现实需要,要建立健全法律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法律实施效果监测评估,鼓励地方和基层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创新,及时填补新兴领域法律空白。要把握好法律修改完善的时机和节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法律体系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


(四)正确处理全面覆盖与重点突破的关系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要注重全面覆盖,也要突出重点突破。坚持全面覆盖,就要将法治延伸到国家工作各领域、各层级、各环节,打破法治建设“盲区”,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保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和行为。突出重点突破,就要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攻坚,比如加强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整治基层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升其法治能力。要以全面覆盖为基础,以重点突破为引领,形成点面结合、统筹协调、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正确处理法治建设与队伍保障的关系


法治队伍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主力军。要加强法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提升法治队伍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高等院校法治学科设置,加强在职培训和实践锻炼,鼓励法治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积累经验。要健全法治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薪酬待遇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能力、实绩、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激发法治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能动履职的关系


依法办事与能动履职并非对立,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底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恪守法律底线,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搞变通,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能动履职是责任和担当,要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能简单以“依法”为借口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解决复杂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提升法治实践的温度和实效。


(七)正确处理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要坚持法治与德治、自治、智治协同发力、有机融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要以法治划定自治边界,规范自治程序,同时充分尊重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发挥村规民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法治与智治相结合,要以法治规范科技应用,明确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边界和规则,同时发挥科技赋能作用,提升法治建设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手段的优势互补。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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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