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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原则视域下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中的数据共享与权益保护并举
我国现已正式实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人工智能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背景下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制度基础保障。即便如此,由于技术业态的迅速发展且涉数据的有关纠纷复杂,无论是现行法本身还是在其解释与适用方面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实践中,个人与小微企业财产权(益)保护具有促进(社会)自治和市场创新的特征,但正是由于行业内许多大企业的共同存在,才帮助和促进了该行业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即,小的生产单位若想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在产业图景中的一家或多家大企业。如此产业内大小企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纽带关系在当前大数据产业中亦然。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的前提是大规模数据流通与共享,因此需要打破现有数据企业间的“数据壁垒”,以避免大型数字平台的“锁定效应(locked in)”与市场失灵。同时,应当转换思路,从更为积极与高效地激励数据接触与流动维度思考问题,即在尊重现有规则的前提下,考虑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整合与改良而更有效地利用数据集合。譬如,在数据大规模共享、访问的具体收费标准构建方面借鉴适用源自专利法上现有“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授权许可规则,从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