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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4 13:34:35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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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创刊于199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系中文核心期刊、CL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AMI核心期刊、RCCSE核心期刊、检察系统知名期刊。投稿系统:https://zgxsfzz.cbpt.cnki.net;发行电话:010-86423815;发行邮箱:XSFZZ2017@163.com;发行传真:010-86423888。


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应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具有重要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惩防并举、审时度势、注重效果,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检察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既要自身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正司法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法律监督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作用。“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与时俱进加强研究思考。


一、深刻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脉络、丰富发展和现实意义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源自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充分彰显刑事政策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充分体现法治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脉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既坚持自信自立,又契合世界文明,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华文明治国理政策略的历史凝练。我国历史上很多重要典籍都有与宽严相济类似的表述,体现了历朝历代的治国策略。先秦时期,《尚书》中就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等记载,体现了刑罚应根据情节、形势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别。《左传》援引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提法,这是关于宽猛相济的最早文献记录。唐宋时期,《唐律疏议》中规定了首犯从重、从犯从轻、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刑等政策。宋代朱熹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清时期,《明史》在评价朱元璋时写到“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清康熙说过“凡用人行政,不可偏于宽,亦不可偏于严,宽严适中,始可谓善也”。这些历史智慧,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慎刑恤刑等思想一脉相承,时至今日仍然具有深刻启发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领导推动惩治和预防犯罪长期经验的历史总结。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等各个时期,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汲取丰富养分,因时因势确立和调整刑事政策。马克思指出“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强调“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唯物辩证法要求“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等等。这些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辩证把握宽与严奠定了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斗争需要确立刑事政策。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明确指出“镇压与宽大应同时注意,不可偏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的发展历程。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1956年9月,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惩办和宽大相结合”,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刑事政策相应调整完善。2004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并列表述。20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修改时明确了一系列从宽、从严的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也从宽严并行转为宽严相济。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发展,与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密切相关,需要结合历史、立足当下更好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出现代司法文明的历史趋势。一些国家推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其要求是“轻者更轻,重者更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外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既有相通之处,也有本质区别。两种政策都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要求,这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一般趋势。同时,宽严相济更加注重宽与严的辩证与互补;轻轻重重对轻重之间的结合强调不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彰显中国特色,必须长期坚持好贯彻好。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丰富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在法治领域政策、关于公正司法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自觉融入“十二个坚持”来系统认识、准确理解、整体把握,更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关于公正司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同样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在实体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强调“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在程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效果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强调“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深入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统筹落实好实体、程序、效果等要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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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