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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4 13:34:35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正确理解“宽”的内涵。“宽”包括宽容对待、宽大处理、宽缓施刑等要求。从检察环节来看,主要是指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注重发挥宽的教育感化作用,依法从宽处理。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宽严相济首先要解决罪与非罪问题,其次才是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要综合考虑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全面把握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严格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有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但根据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比如,“三条鱼案”,有个人去电鱼,抓了三条鱼,共计一斤二两;“半斤虾案”,有个人用地笼、网兜捕获江虾半斤。这两个案件,检察机关都依法作了不起诉处理。二是对轻微犯罪依法当宽则宽。对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特别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或者提出适用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量刑建议。三是对罪行严重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比如,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尤其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犯罪嫌疑人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正确理解“相济”的内涵。“相济”包括宽严互补、宽严结合、宽严协调等要求,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实现“宽”与“严”的辩证统一。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宽严并用、宽严并重。“宽”与“严”都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手段,不能孤立看待、割裂适用,不能绝对地只用“严”或者绝对地只用“宽”。要做到全面考量、精准施策,避免刑事政策适用上的简单化、“一刀切”,防止片面从宽或片面从严。二是坚持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在处理某一类或者某一个案件中,要注重结合宽与严两方面情况。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有累犯、再犯等从重、加重情节的,也要依法从严。办理重罪案件,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三是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既宽而不纵,又严而不苛,做到宽有节、严有度,不能因宽大无边或者严厉过苛导致宽严失度。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宽”与“严”是一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准确掌握核心要义,做到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这是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把执行刑事政策与执行刑事法律有机统一起来,执行刑事法律必须以刑事政策为指导,贯彻刑事政策必须以刑事法律为依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法外加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把握好“度”,这个“度”就是法律,包括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程序规范等。无论从严还是从宽、从重还是从轻,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犯罪构成、罪名确定、情节轻重、量刑梯度等法律规定,做到宽严有据。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这是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关键是实事求是,统筹把握“案”和“人”两个方面的特殊性,针对特定案件、特定群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关于特定案件。实践中,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各种类型案件情况纷繁复杂,不同性质的案件有区别。即便是同种性质案件,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后果等有区别,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也有区别。对一些具体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要区分犯罪性质、情节等予以处理,确保宽严有度。比如,对有组织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者集团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被蛊惑、欺骗、蒙蔽、胁迫的参与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罚。比如,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在具体办案中,要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既不拔高认定,也不降格处理。比如,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总体体现从严,协同公安机关、法院等加大打击力度。


关于特定群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中的特定群体,也包括被害人中的特定群体。依法落实针对特定群体的具体法律规定,统筹把握宽与严的标准。比如,未成年人就是特定群体。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始终出重拳、零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惩治、教育、感化、挽救,只讲保护不行,只讲惩治也不行。附条件不起诉既是惩治,也是教育、感化和挽救,要严格依法适用。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核准追诉。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部署。各执法司法机关协同落实,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促进增强“六大保护”合力。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为近五年首次“双下降”。要持续巩固深化来之不易的良好态势。比如,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怀孕妇女等犯罪嫌疑人,法律也规定了从宽处理情形,要依法落实到位。


三是坚持惩防并举。这是宽严相济的功能作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重要功能。惩防相互联系、内在统一,惩罚犯罪本身也是预防犯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严”都兼具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功能,都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要依法准确适用从宽和从严,对于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从有利于更好发挥惩防并举功能的角度,综合判断宽与严的尺度。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要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加强释法说理,发挥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作用,促进案结事了。要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扎实开展检察机关集中化解信访问题专项行动,有效预防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是坚持审时度势。这是宽严相济的运用策略。法与时转则治,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状况,密切关注各领域、各类型犯罪态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惩治犯罪实际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比如,我国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于1983年、1996年、2001年开展3次全国范围的“严打”,重点都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比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就要对腐败犯罪总体从严。比如,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呈高发态势,与传统诈骗相比危害性更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就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比如,针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轻微犯罪不断增多的情况,应更加注重以宽严相济促进常见多发犯罪依法治理,推动从源头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五是坚持注重效果。这是宽严相济的目标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终要落脚到办案效果上,在宽严相济的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确保宽严相济效果,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注重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防止其合法权利被侵犯,也要注重依法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让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评判公平正义与否、政策效果如何,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感受。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等客观标准是基础和前提。同时,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从宽和从严都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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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