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任务和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些为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遵循。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既要自身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动充分发挥政策效能。
(一)关于审查逮捕工作。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从严的重要手段。要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作出批捕或不捕决定。在这之中,证据条件是事实基础,刑罚条件是法律前提,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必要依据。要在准确把握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基础上,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的,依法逮捕;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依法不捕。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贯彻宽严相济的重要途径。对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体现从宽;对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因罪行严重程度或者社会危险性发生变化,需要羁押候审的,要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决定,以体现从严。
(二)关于审查起诉工作。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是体现宽严相济、确保宽严适度的重要环节。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确保不偏不倚。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准确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既不能将不构成犯罪的当犯罪处理,也不能将依法应起诉的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不起诉不是“一宽了之”,还要依法加强与行政处罚衔接,避免当罚不罚。要以合法性、精准性、规范性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对不起诉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的,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过罚相当。用好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穷尽法律手段查明案件事实,也是从程序上体现从严。“严”要体现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上,“疑罪从无”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决不能让“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理由。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陈仓抢劫杀人案等,都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补充了关键证据,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认罪认罚适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关键所在。要强化认罪教育和释法说理,完善听取意见机制,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是否从宽、如何从宽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上,要确保量刑建议的恰当性。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细化、完善各类罪名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一律从宽、无限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
(三)关于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促进从刑事诉讼源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以及侦查违法、刑事“挂案”等情形,有的是在实体上宽严失度,没有正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界限;有的是在程序上宽严失衡,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久办不结”。比如,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本质上是将不应作犯罪处理的进行刑事追责。对此,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两个案例:一是某地侦查机关违规对外省某公司人员立案侦查,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扣押、冻结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依法监督纠正;二是侦查人员张某等人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利用刑事手段打击另一公司,宁夏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法查处,并监督撤销原案,张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要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对刑事“挂案”问题,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公安部专项清理27.8万件,要推动健全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对应当逮捕、应当起诉而未提请逮捕、未移送起诉的,要追加逮捕、追加起诉,也是体现从严。
(四)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重在确保刑事裁判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重要保障。宽严适度,既要看量刑适当与否,也要看定罪正确与否。对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等问题,要用好抗诉这一法定监督方式,做到不错不漏,维护司法公正。一方面,对确有错误的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案件,要依法抗诉。比如,马某抢劫他人银行卡、逼索密码,将其杀害后逃离现场,提取现金,法院认为抢劫杀人的证据不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该案,补充关键证据,以抢劫罪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另一方面,对确有错误的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案件,要依法抗诉。比如,车某等3人因强奸、故意杀人、伪证案被判刑而持续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案缺乏关键证据,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推动继续侦查、抓获真凶,依法提起公诉。
(五)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聚焦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事关宽严相济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升刑罚执行质效,更好体现刑事司法环节宽严相济效果。“判实未执”严重背离宽严相济、损害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大对判处监禁刑罚罪犯未交付执行的监督力度,推动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刑罚执行本身也要贯彻宽严相济。一体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外执行等监督,督促严格依法适用“减假暂”,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宽严并重促进罪犯教育改造。
(六)关于死刑复核监督。死刑复核监督是确保严格依法适用死刑的重要防线。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其中“保留死刑”体现从严,“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体现从宽。要坚持最严证据标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促进更加全面准确落实死刑政策。
“三个善于”旨在引导检察人员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通过持续落实“三个善于”,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在贯彻宽严相济中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依靠证据确定法律事实,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确保准确认定事实。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贯彻宽严相济中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机械司法,让检察办案更好贯彻法治原则、更加契合法治精神,确保正确适用法律。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贯彻宽严相济中全面准确统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检察办案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确保实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