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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仁忠、杨敏:双向并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的逻辑与路径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7 14:45:01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双向并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的逻辑与路径



韦仁忠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杨敏

(中共德阳市委党校)


[摘  要]

公共数据开放关涉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是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的典型实践。深刻认知公共数据开放的逻辑及安全悖论,对加快数字政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存在主体权责不明、技术黑箱漏洞、监管体制缺失、管理规制落后等安全隐患,易引发开放失序、信息泄露、数据违规等潜存风险,明显有悖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对此,其治理逻辑应遵从“基于数据的治理”和“对数据治理”的双重任务,兼顾技术与法治双重维度:一是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公共数据安全开放,促进数据治理迭代升级,此为攻;二是对数据本身的治理纳入治理范畴,藉由法治建设构筑数据开放安全屏障,确保治理数据有制可循,此为守。技术驱动与制度构建双向并进、攻守协同,有效防范和化解数字法治政府安全风险,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可控可信、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新生态。

[关键词]

公共数据开放;数字法治政府;安全悖论;攻守协同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革命的持续深化,科技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大势所趋。不论是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数字法治政府”,还是党的二十大强调的“数字中国”,都彰显出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的价值导向。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数字政府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标志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字治理正逐步纳入公共部门视野,成为革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主要手段。其中,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政府的关键环节而备受瞩目,《规划》强调“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为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升级指明了方向。同年8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战略愿景,“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就逻辑关系而言,公共数据安全开放应全面融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以回应数字治理法治化升级的动态需求。

然而,在数据引领经济、技术驱动发展的时代风向下,公共数据开放之潜在安全风险不得不引发政府对数据治理的思考。公共部门在利用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数据的治理,将数字化发展牢牢规范在法治轨道上,这与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目标不谋而合。质言之,数字法治政府应包含两层涵义:一是用数据治理,将数据作为政府革新、优化服务、提效增能的主要依托;二是对数据治理,将数据视为国家治理、政府管控的对象。前者强调技术驱动,后者依赖制度构建,数字与法治双轨推进、一攻一守,方能实现数据开发利用和保障数据安全的辩证统一。基于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深入剖析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悖论,探究攻守协同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路径,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公共数据安全开放:数字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的逻辑转向

(一)公共数据开放的理论逻辑:内涵及价值意蕴的嬗变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驱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被不断发掘,逐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公共数据开放恰逢其时。当前,数据开放运动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方兴未艾,领跑国已构建起完整的战略体系与开放标准,建设成果斐然。而在我国,“公共数据开放”这一概念的面世时间尚短,最早见于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随后上海、浙江、成都等地方政府自觉跟进,纷纷出台暂行条例或管理办法,如《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切实落地。所谓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府部门及其他具备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各类数据向社会开放的活动。

深入解读公共数据开放之价值意蕴,须先界定公共数据的概念特征。现有立法尚未从中央层面对“公共数据”作出统一界定,因此对公共数据的概念分析源于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由于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与治理诉求各异,地方性立法赋予了公共数据不同的内涵定义与范围划分。如2021年12月,江苏省政府出台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产生并收集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具备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次年1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公共数据定义为“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不难发现,各地对公共数据的表述大体相同,即以具备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关及运营单位为主体,以依法履职、提供公共服务为前提,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到的各类数据集资源。

从概念界定来看,公共数据作为基于公共目的、通过公共手段获取的资源合集,除权威性、多源性、无限开发、社会再增值等特点外,还具有区别于商业数据的公共属性,赋予了数据开放运动特有的公共价值,体现为三个维度。一是提升政府透明度。向社会开放公共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采集的各类数据资源,是拓宽政府开放外延、推进透明政府建设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二是促进参与性社会治理。公共数据开放倡导公开、共享、协作的开源精神,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数据资源利用与再生产,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有利于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调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三是社会价值再创造。公共数据无限开发、可循环利用等特点蕴藏着巨大的增值空间,对权威数据进行挖掘、利用与再创造,能够释放新的社会经济效益,驱动社会创新发展。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实践逻辑: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的时代转型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法治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引数字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全面升级。法治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是维系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牢固基石,数字政府作为优化治理模式、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典型实践,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即以技术为引、借法律之准绳,推动数字革新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数字法治政府由此而生。究其本质,数字法治政府是对信息化模式下行政架构的法治化重塑,旨在提升数字政府在社会治理、经济调控、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依法履职能力。

为细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对政府数据开放作出明确指示。可见,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亦是数字政府法治化转型的必要环节。当前,数据开放正从“政府数据”向“公共数据”转变,开放外延不断拓展,实现了从信息公开向经济发展、透明政府、社会创新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跃升,日益成为数字政府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时兴的技术治理手段,在为政府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信息侵权等潜在风险,冲击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安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性难题,而法治作为制度规范的主要手段,能有效破解数据开放系列梗阻问题。2021年9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标志数据安全已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之顶层设计,亦强调数据开放须基于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可见,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升级刻不容缓,应全面融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推进制度建设与机制革新,弥合数字治理安全漏洞。质言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兼顾技术与法治双重维度,是运用法治手段巩固数字政府建设成果的典型举措,契合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之时代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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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