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现有地方立法大多从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共享、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宏观论述,虽涵盖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全流程,但部分条文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解决实际问题的可操作性略显不足。此外,公共数据关涉主体、术语架构、安全审查等通用标准尚未统一,相关法律法规的集成程度不高、缺乏衔接性,无法建立起系统化的基础制度体系,加之上位法缺失下的地方探索存在差异,各地数据开放平台体系不兼容。多重因素并行,导致跨域数据流通不畅、共享困难,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良好稳定的数据开放生态。
四、攻守协同:数字法治视野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的路径选择 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实践,理应秉持攻守协同的理念。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公共数据安全升级,实现数据治理革新迭代;另一方面,藉由法治建设构筑数据开放安全屏障,守住数据安全底线与应用伦理底线,确保治理数据有制可循。技术驱动与制度构建双向并进、攻守协同,持续提升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效能。具体而言,客观审视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悖论,必须兼顾数字与法治双重维度,从技术创新到平台支撑,从制度完善到伦理规范,硬性突破与柔性约束双管齐下,攻得下、守得住,有效破解数据开放潜存风险,铸牢数据治理安全防线,从而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打造公平高效的数据开放生态体系提供强劲驱动力与制度引擎。 (一)攻得下:基于技术创新与平台建设的硬性突破 加强算法技术创新,以先进技术支撑公共数据定向开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资源利用最大化,基于此打造全国联通的“一站式”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技术创新与平台建设双重驱动,从物理根源上攻破数据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平衡难题。 1.以技术创新攻破数据开放安全风险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数字化演进不断革新着政府治理模式。面对变幻莫测的时代环境与日益增进的社会需求,基于数字技术的治理亟需迭代升级、适时而变,在技术负荷治理偏好的现实逻辑下,引导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兼顾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持续拓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新图景。具体而言,保障信息技术应用安全,防范数据开放潜在风险,需以技术创新为抓手,以实应虚,弥合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泄露商业机密、威胁国家总体安全的程序漏洞。 基于治理效率导向与安全升级需求,公共数据开放应充分挖掘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法治政府治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的有力重塑。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决策、评估与执行需要以各类信息和资讯为基础。而信息为本、数据为体,大数据包罗了海量多源的客观信息,是信息交融汇合的产物,辅以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能够为政府高效行政提供切实助益。对此,公共数据开放应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充分释放其间蕴藏的信息价值,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和交互共享,避免数据孤岛引发的治理低效。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透明共享等特点,提升数据认证、权属界定、身份登记等工作的准确率,并配套加密技术,加强公共数据流通与储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科学研判以应对突发情况,有效改善公共数据开放秩序,促进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效能稳步提升。 此外,基于公共数据开放监管规范不足的现状,采用电子协议、智能合约等形式,对主体行为进行即时留痕,证据长期保留、取证便捷高效,规避权责不清或证据缺失带来的开放失序,有效降低数据开放监管成本。广泛应用新型智能设备,对数据开放各环节进行实时记录、网络留痕,确保开放流程可查、主体责任可溯,精准感知并对接数据开放缺口,为建立公共数据责任溯源机制提供技术支持。综上,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开放”生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投入,优化数据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公共数据开放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增强数字法治政府风险化解能力。 2.以平台建设突破公共数据开放壁垒 在中央全面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决策下,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与水平,越来越需要应对跨领域、跨区域、跨部门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类挑战,如数据确权、安全管理、统筹调度等问题。加之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实践缺乏统一的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框架,不同部门、领域发布的数据仍存在层级不明、主题交叉、标准混乱的情况,亟需形成一套统一的数据管理机制,以规范当前数据开放乱象。而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公共数据开放需要通过平台建设对其所应用的技术手段和分析工具进行深度集成,但现有数据开放平台尚集中于省市层面,且管理模式和建设标准不一,相互之间难以调度衔接、合作适配,导致数据流通严重受阻。对此,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的双重加持下,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成为数据治理安全升级的现实需要。 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层面建立联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协调不同省市、不同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以技术融合推动数据融合,提升跨部门、跨地域、跨层次的数据协同管理能力,有效破解龙头组织的数据垄断难题,消减不同地域、部门间的数据拉锯与分隔,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流通。二是各地方政府搭建公共数据一体化管理平台。一方面,整合多渠道数据资源,提供数据获取、数据传递、数据分析一体化服务,提高民众获取和使用公共数据的便捷性和体验感;另一方面,开发特色应用功能,加强对数据归档、存储、加密、脱敏、调取、销毁全流程统一管控,实现数据网络留痕、长期存储、统一发布,优化数据治理模式,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数据流动引发的数据丢失、泄露、滥用等问题。此外,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公共数据实现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以此加强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改善数据开放服务质量。综上,多头并进、多措并举,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数字法治政府的整体性治理水平。 (二)守得住:基于制度体系与伦理规范的柔性约束 制度建设与伦理规范是守住数据安全底线与应用伦理底线的基础保障。只有二者并行发力,方可建设公平公正、可控可信、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效约束主体失范行为,铸牢数据开放安全防线。 1.以制度体系守住数据开放安全防线 制度作为数据开放的基础和依托,亦是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支撑,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共数据开放遵循制度先行的底层逻辑,首当其冲便是要完善各类制度体系,将数据治理全面纳入政府治理议程,以制度为标尺,借之法律准绳,保障发展与安全并进,守住数据开放的安全底线。 一者,主体权益层面。完善公共数据确权制度,明确数据提供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有效平衡数据关涉主体的多元利益,化解公共数据权责不清引发的数据泄露、隐私侵权风险。进一步建立公共数据协同治理体系,数据开放关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是保障数据有序开放的重要前提。对此,应以政府为主导,保障制度供给的同时,动员其他主体广泛参与、相互协同,凝聚公共数据开放合力,推动建立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 二者,安全管理层面。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优先明确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填补法律责任空白地带,确保数据开放监管工作主体明确,避免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再辅以相应激励措施,提高各部门参与数据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同时,构建公共数据开放溯源问责制度,设置专门的数据监管行政机构,提供监督问责流程与配套标准,加强对数据开放关键节点与重要环节的历时性审查,推动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者,制度整合层面。保障数据开放长效制度供给,加强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基础制度体系,避免标准不一与制度脱节,保障数据开放活动全流程、各环节有制可循。中央层面成立数据开放小组,统筹各区域数据开放工作,协调不同领域数据资源集,整合现有政策制度与地方条例,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共数据准入与分级分类标准,打破数据开放的行政区隔与空间壁垒,以有效破解数据孤岛难题,形成公共数据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