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制度。①明确轨道一体化建设主体与范围、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完善以站城融合为导向的轨道交通协同发展机制。②完善地下空间互连互通机制。明确要求地下空间项目预留接口,明确各类地下连通道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方式。③坚持“片区统筹”理念,强化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市政设施的同步规划与实施。④明确地下存量更新在功能用途引导、设施更新改造、环境品质提升、防灾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引导要求及相关鼓励政策。
(5)完善权属登记管理制度。①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合理且必要”地使用和享受其地表以下的空间,同时明确一定深度以下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②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相关三维信息确定其范围。③建立地下空间产权的分层确权登记原则,单建式地下空间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结建式地下空间原则上同地表建筑一同办理产权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办理产权登记。
(6)建立权利义务清晰的使用管理制度。①明确地下空间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为地下空间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者、所有者、使用者,明确在使用和运行维护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②确立分层利用原则,浅层、中层和深层地下空间应有不同的利用布局。③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各类空间的法律属性、风险水平和社会效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
(7)明确社会资本参加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激励与保障制度。社会资本投资地下商业项目的,应探索尽量保障其商业利益得以实现的途径。社会资本参与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等公共项目建设的,可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各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成本收益分配机制;并应当考虑容许社会资本在运营公共项目时获得适当的商业利益,在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还应当建立适当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