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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迈向数字法治政府:开放政府视角下的公民法治满意度

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9 14:36:55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迈向数字法治政府:开放政府视角下的公民法治满意度



王翔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

“数字法治政府”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的战略延伸,亦是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自我革新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关乎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也影响着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出发,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之于公民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法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效应;公民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对政府法治水平的评价,会因地方数字化转型程度的不同而产生系统性的差异;权利保障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的关系链条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效应。

[关键词]

开放政府;法治满意度;权利保障度;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现代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成为衡量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也是建设现代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现代透明政府要求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申请公开条件,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公开信息。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信息公开程度不仅关系着法治政府建设质量,也影响着公民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整体性评价。

如果说政务信息公开是现代透明政府建设的内生机制,那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发展和应用,可以看作是推动现代透明政府建设的外源性力量。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提升政务公开水平”。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数字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政府的运作逻辑和治理方式将会发生革命性的重塑,由于信息传递成本的降低,提升了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公民和政府的政治沟通程度也在不断加深,这对政府信息开放和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现代透明政府建设深植信息化、数字化的背景中,当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嵌入了信息技术工具,公民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对政府法治水平的评价,可能会因地方数字化转型程度的不同而产生系统性的差异。

本文的讨论涉及三个核心的概念,需要在此交代澄清,以此廓清本文讨论问题的边界: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既有的研究通常从供给和需求两个维度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从供给的维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公开披露其运作程序和决策过程信息的程度;从需求的维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衡量了公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公共部门的信息。结合既有的研究,本文讨论的政府信息公开是需求侧的考量,主要关注公民获得政府运作程序和决策过程信息的难易程度。二是法治满意度。法治满意度涉及对多个部门主体的认知感受,但本文是在法治政府的语境下讨论公民对政府依法办事水平的整体评价;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确保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行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和感受。三是权利保障度。政府信息开放是一个向公众赋能的过程,公民获取到的政府信息,不仅能够加深对政府行政过程的了解,同时也成为监督问责政府的重要依据。信息开放度高的政府,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能够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防范和抑制了腐败的发生。因此,本文讨论的权利保障度,反映了政府在信息开放过程中,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兑现程度。本文在概念操作化的过程中,将其转化为公民对政治权利实现程度的认知感受。

总之,本文立足于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背景,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能够系统性地改善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同时,这种影响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因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程度产生而系统性差异。其中,权利保障度在这个关系链条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效应,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保障了公民获取信息的知情权利,进而改善了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整体评价。


二、理论脉络与研究综述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世界各国建立透明政府的立足点,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反映治理能力的“晴雨表”,提示着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关系着公民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智能化时代的来临,政府迅速进入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全新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本文试图基于既有的研究综述讨论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进而讨论政府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法治满意度的异质性影响,并在权利保障的维度讨论其背后的理论机制(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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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政治机构普遍经历着一场信息透明化浪潮,政府文件、审议过程、政务活动等均被要求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似乎成为各国改善治理效能、抑制腐败的良方。有研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包含两部分:一是理由透明度,主要指称政府决策所依据事实和理由资料应该向公众公开;二是过程透明度,主要指称决策者之间发生的审议、谈判和投票等过程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总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从根本上指向了政府对信息的开放、披露程度。

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均不约而同地建立起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强化政府职责的努力。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赋予了公民信息知情权;2010年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七个国家联合签署了《开放政府宣言》,共同承诺政府以方便获取的格式向社会发布信息。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公共信息持更加开放的立场,如欧盟于2019年颁布了《开放数据指令》,要求政府机构以标准化、非专有化的方式公开公共信息。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开宗明义,指明了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201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推动资源整合,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治理能力;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强调信息公开要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提升数据赋能作用,打造服务型政府。

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对政府信息公开发挥着重要的赋能价值。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够为政务公开提供一体化的工作平台,为业务流转提供了快捷高效、安全的处理系统,为信息开放提供了更多智能化、精准的业务板块,也为普通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便捷、可靠的申请渠道。数字技术有效推动了治理结构转型,优化了行政流程,提升了履职能力;同时,数字技术本身的传播迅捷性、低成本性和可获得性,使得政务信息传播更加及时有效,增强着政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也督促着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合法,提升着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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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