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明显的地方性差异。同时,各地基础资源、数字化应用条件、制度设计的进展不同,也会加深这种地方性差异。有实证研究以信息公开诉讼情况考察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研究发现全国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数量存在着明显的地方性差异,湖南、河南等地的案件数量尤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不作为。还有学者对全国53个较大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样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评估结果表明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差距明显,公民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权难以有效保障,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高低直接牵连着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有研究调查了全国53个城市的法治政府满意度,发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实施效能,也影响了公众法治政府的评价。有研究通过建立主客观指标对广西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进行了系统评估,验证了信息公开之于提升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的重要意义。最新的一项研究基于调查实验探讨了信息公开和治理效度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政府供给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可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增强了政策遵从度。可见,大量的实证研究基本上肯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政策遵从度和法治政府满意度。但是也有一些研究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尤其是在公共卫生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会降低公民对政策的支持和信任。如果信息过载或者信息混乱,也有可能降低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那么,在我国的场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会对公民的法治满意度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接下来需要验证的问题。 (二)数字化转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信息技术更新迭代的数字化浪潮中,数字治理成为了政府改革的普遍趋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决策部署,在中央的顶层部署和积极推动下,各地政府纷纷推动治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信息数据是数字政府最为基础性的资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成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目标。进入数字时代,对政府资源信息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当以及时、方便获取、利用价值高的方式向全社会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在信息政治学的理论视野中,政府机构倾向于建立广泛的信息传播机制,以此提高决策质量,促进政治运行的更大透明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也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技术驱动的。电子政务的推进以及电子参与的实现,调节着政府信息开放的质量和水平。Welch等研究表明,公民对政府网站透明性的满意程度,增加了他们对政府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的信心。还有研究表明,政府通过网站等技术媒介公开政府信息与政治信任存在正相关关系,信息技术降低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带动了公民更积极地访问政府信息,促进着政府进一步提升透明度。Vicente等指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时地披露信息,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直接监督政府的表现。Meijer指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有更多的信息数据通过技术方式统合起来,公民接触政务信息也变得更加容易。 虽然数字政府的直接作用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数字政府所带来的服务体验,牵连着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传统分离。信息技术在帮助政府激活公民的参与热情、促进更紧密的政治互动、提升公民的满意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研究发现政务网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政府的信心,那些对数字政府有过参与体验的公民更有可能再次使用该服务。Rana等通过元分析也证实了,信息系统和网站质量关联着政府的公开水平,也关系着公众对政府的问责能力,如果一个地区能够提供较高的政务参与渠道,公民的法治满意度也相对较高。Baldwin等曾针对新西兰的公务员开展了一项调研,研究发现人们对待数字政府的态度呈两极化,一些人认为数字政府可以增加透明度、强化问责,另一部分人则持反对意见。总体而言,以公民为中心的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透明度本身可以作为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手段,开放包容的政府提升了公民对政府法治化的感知,也塑造着政府未来发展的方向。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各地政府的数字化转型进程还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数字政府发展指数报告》对全国各地的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了系统评估,结果显示,中部地区数字政府的发展整体上落后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呈现两极分化趋势,四川、贵州等省份数字化转型势头迅猛,但是也有一些西部省份发展相对落后,处于全国末尾水平。那么,对应到本文讨论的主题,由此牵连出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是否会因各地数字化转型进度而产生系统性的差异?换言之,相较于数字化转型程度较低的地区,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会更明显吗?这是后续需要进一步检验的问题。 (三)权利保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影响法治满意度?诸多研究将其背后的机制归结为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兑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诺,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世界各国一般将获取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共行政的伦理价值和优先事项,也是公众监督、参与、问责的先决条件。因此,本文将这种理论机制归纳为“权利保障机制”,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的概括。 从发生学的逻辑来看,这种权利保障机制有其特定的理论渊源,具体来说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降低代理人(即政府决策者)的代理风险,从而使得委托人(即公民)更有信心将权力托付给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让委托人看到代理人的办事过程,向委托人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换取委托人对权力的进一步投资。这种理性选择机制保障了信息的正向流动,也兑现了公民权利的基本承诺。其二,基于协商民主理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一项政策制定的背后原因,审议过程的公开可以告知公民决策所依据的理由,也可以澄清决策过程中的基本事实。审议机制中的过程透明度和理由透明度,能够强化决议的合法性,提升公民对决策过程的满意度。其三,基于程序公正理论,决策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合法性资源,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更有可能接受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决策。透明度本身也经常被视为一种程序价值,程序透明是实现程序公平的基本前提,政府机构通常以增加程序透明度的方式强化其决策的合法性。上述三种理论基本上分别对应着政府信息开放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个方向上的努力,共同构成了权利保障机制的深层逻辑。 权利保障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之间提供了重要的中介主张。世界银行曾经对非洲国家进行了一项大规模调查,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能够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能够有效增强政府的责任性,政府服务能力也会随之提升。Bach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公民政治参与活跃度,开放的政府更有可能为公民提供有效的问责机会,也会对政治投票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刁伟涛等指出,信息开放与政治信任存在正相关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公民参与权行使越活跃。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政府,允许公民在政策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通过共享治理实现积极的公民身份。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公民对政府的有效问责,是提高治理质量的决定性因素。Cohen等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政府,能够通过信息公开机制抑制政府权力恣意,政府在制定和产出公共政策时会更加遵从程序的合法性,避免信息公开后公众的事后问责。因此,我们有理由预设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权利保障机制对法治满意度产生正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