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研究样本和方法的局限,本文留下了可以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的空间:其一,受限于问卷结构,我们对权利保障度衡量是一种相对宽泛的测量,然而,权利保障机制内部有着丰富的结构层次,未来需要结合更多的数据进行异质性检验。其二,法治中国建设涵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层面,统摄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而本文的讨论仅仅涉及了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满意程度,仅仅窥见了法治建设的一角,未来的研究可以拓展延伸至其他法治建设领域。其三,由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是截面调查数据,虽然本文采用了一系列计量学手段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是遗漏变量等问题依然难以避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间的因果关系,识别精确度上存在一定不足,后续研究可以采用追踪数据进一步讨论分析。其四,受限于既有的问卷设计局限,我们的分析并没有纳入更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关控制变量,未来需要匹配更多的外部数据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