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遗漏变量所带来的估计偏差,本文采用Cinelli等最新开发的敏感性检验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偏R2的遗漏变量偏差(omitted variable bias)公式的无标度线性回归基础上,评估点估计、t值和置信区间的敏感性;检验多个变量混杂在一起时的灵敏度;借助于变量“相对强度”的理念,假设遗漏变量和对比变量强度相同,尝试论证当遗漏变量强度只要小于对比变量时,之前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借鉴Cinelli等的研究,本文将“性别”设置为对比变量,我们只需要论证只有遗漏变量的强度弱于性别变量时,那么意味着前述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 根据表6的结果,RVq代表估计系数等于0时的稳健性值,意味着遗漏变量需要最少同时解释50.5%的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剩余方差,才能去除之前观察到的核心变量引起的效应。R2 Y~Z|X,D表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遗漏变量Z对被解释变量Y的偏R2;R2 D~Z|X表示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遗漏变量Z对解释变量D的偏R2。我们发现,上述R2 Y~Z|X,D和R2 D~Z|X均小于RVq,这意味着当遗漏变量的强度小于性别变量时,之前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 3.处理选择性偏差:广义精确匹配法 基准回归的结果有可能受到样本选择性偏差的影响,为了控制潜在混杂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采用广义精确匹配方法(coarsened exact matching,简称CEM)进一步检验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CEM是对传统倾向值匹配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是一种有效控制混杂因素的非参数方法。就其技术路线而言,CEM首先会根据协变量对样本进行分层,然后对每层的样本进行精确匹配,以此保证每一层的干预组均有与之对应的对照组,从而避免倾向值匹配的事后检验和重复评估的偏差。考虑到CEM一般要求干预变量为二分变量,因此我们对原有的自变量进行了二分转化,将政府信息公开赋分为1和2的样本合并为“低政府信息公开”组,编码为0;将政府信息公开为3和4的样本合并为“高政府信息公开”组,编码为1。同时,将基准回归中的控制变量作为广义精确匹配的协变量,结合匹配权重(weight)的回归模型对结果进行重新估计,最终得到的结果见表7。可以看出,CEM匹配后的回归分析结果基本上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只是系数存在些许波动,再次印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果,同时也验证了权利保障度所发挥的中介效应。篇幅所限不再具体展开描述。

五、结论与讨论 “数字法治政府”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拓展,同时也展现了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中的自我创新与对治理现代化的坚定迈进。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衡量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重要着力点。本文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法治满意度的意义。研究发现: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效应,这种效应经由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依然成立。第二,将样本区分为高数字化转型组和低数字化转型组,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在这两组依然存在;同时,经过两组之间的比较,这种效应在高数字化转型的地区表现更为明显。这也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会因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程度而产生系统性差异。第三,从中介机制来看,权利保障度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间的中介机制,这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地区,能够有效保障公民对于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公民的权利获得感较高时,也会带来他们对于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正向评价。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我们可以延伸出一系列面向未来数字法治政府改革的启发性思考: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进入数字时代,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数据资源日益复杂庞大,而且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社会公众对数据信息的关注度和诉求度也日益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着数据信息有效利用、满足民生关切的目标,既有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流程也应作出适应性调整,政务信息数据越来越依赖政府的主动公开,由数据封闭转向数据开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公民的法治满意度关乎数字法治政府的治理效能。法治满意度虽然是本文的一个核心“变量”,但是放置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可能是未来改革需要处理的“常量”。《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政府的数字化、法治化转型,适应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才是终极目的。最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了政府和公众的双向赋能。对于政府而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适应了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需求,能够有效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了政府决策执行的能力,畅通了政民互动渠道。对于公民而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赋予了公民权利有效实现的平台,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深度实现,本文的研究结果也提示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能够带动政府法治发展,且在“数字化”与“法治化”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 就研究贡献而言,本文在学科、理论和方法等多个维度拓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第一,在学科发展层面,本文的研究链接了“法政治学”和“信息政治学”核心关切的议题。法政治学和信息政治学均是目前是国际学界前沿发展领域,法政治学强调政府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最优治理,信息政治学关心政府应当如何面向数字信息化变革,而本文所讨论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拓展和领域交流。第二,在理论拓展层面,既往的研究虽然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信息开放和法治发展之间的理论关联,但是一直以来缺乏对两者关系的针对性、系统性的实证检验,本文不仅基于数据检验了两者间的正向关系,还在理论维度上延长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通过实证方法识别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保障度—法治满意度”理论链条,拓展了数字法治政府发展的理论向度。第三,在方法应用上,既有研究对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等相关问题的讨论,大多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理论分析,更多关切的是政府如何实现数字化、法治化转型。本文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手段分析数字法治政府的内在机理,可以说扩展了数字法治政府领域研究的实证维度。 就对学科建构和发展的意义而言,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政治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法政治学作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分支,关注的是法律和政治的相互作用以及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效治理。法政治学长期被视为学术界的边缘领域,其诸多核心议题常被传统法学研究所“占据”,因而我们关于法治发展的认知大多拘于法教义学意义上的规范与现实比较分析。不可否认,这种研究方式有其特定的价值,但这种偏向导致了我们对于法治如何在政治结构和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理解不足,缺少对权力动态、政治影响以及法律与政治权力相互作用的深入分析,也缺乏政治科学主张的实证研究视角。在此意义上,本文所讨论的“数字法治政府”“政府信息开放”“公民法治观念”“权利保障”等,不仅属于传统法学研究的经典议题,而且当它们被置于法政治学的研究框架中,便赋予了这些议题全新的维度和深度,拓展了研究的边界并深化了研究内涵。这种跨学科的融合与研究视角的切换,促使我们重新反思法治与政治之间的交织关系。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以及数字化转型不断发展,法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将为政府提供关于如何通过法律工具应对技术变革、保护公民权利并促进公共参与的具体见解,还将为建设更加公正、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