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主导类型的判定依据。当一个制度现象呈现出多种类型特征时,我们依据其所承载的压倒性制度目标与核心运行逻辑来判定其“主导类型”。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例,其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核心目标在于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其运行逻辑是赋能发展(发展型法治)。同时,这些程序也内含了对决策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控权型法治)。但就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主要功能而言,其主导类型是发展型法治。这种基于“主导功能”的归类方式,使得分析框架既能保持概念的清晰性,又能灵活应对复杂的制度现实。
基于上述方法论前提,下文对三种法治型式的论述,皆是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展开的,旨在提炼其由核心功能所决定的“纯粹”形态,以作为进一步分析它们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协同演进的概念基础。
其一,控权型法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划定公权力边界,通过程序正义、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防范权力滥用、保障私人权利,其重心在于监督与制约。该型式对应行政法学中的“控权论”,但视野更为开阔,突破了单一维度的权力约束逻辑。
其二,治理型法治。其核心在于以规则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聚焦秩序维护与风险冲突的预防化解。该型式对应行政法学中的“管理论”,但超越了单纯的管理工具定位,强调从管理到治理的变化以及治理本身的法治化。
其三,发展型法治。其核心在于通过稳定预期、保障产权、规范交易、激励创新和支撑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其重心在于对发展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该型式突破了行政法学传统“三论”的理论边界,呼应了学界关于发展法学、发展型行政法的理论探索,是本文对中国法治道路独特性的重要提炼。
(二)控权型法治: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制度基础
在中国,控权型法治的发展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
首先,依宪治国和宪法实施不断强化。宪法宣誓塑造了公职人员的内心认同,备案审查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合宪性审查保障了立法活动的宪法根基。三者共同构成依宪治国的制度支柱,体现了“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权力约束逻辑,为中国控权型法治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底座。
其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推动反腐败斗争法治化、规范化。2018年《监察法》确立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监察法有效衔接,形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这一监督体系的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为严密的制约,为控权型法治筑牢了制度根基。
再次,依法行政持续深化。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为主体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明确了行政权力边界与程序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促使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了政府工作透明度。这些制度共同推动行政权力从“不可控”转变为“可监督”。
最后,权利保障体系不断扩展。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为主体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提供了针对公权力侵权的有效救济渠道。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的颁行,表明中国控权型法治已由传统的国家权力限制,逐步迈向更加全面、细致的权利保障格局。《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特殊群体保护法律的修订与实施,进一步织密了权利保障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兴领域立法的出台,则为数字时代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屏障。
总体而言,中国控权型法治并非照搬西方分权制衡的传统型式,而是立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融合宪法实施、立法控制、程序规范、司法审查及党内监督等多重机制,构建起体系化、功能互补的权力约束格局,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三)治理型法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支撑
中国治理型法治的发展,体现为法治不断嵌入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在基层治理领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协同推进、有机衔接,多元解纷机制持续健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分层化解能力不断增强。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以源头预防、非诉优先、多元衔接为特征的纠纷解决体系。全国法院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年均化解纠纷超过千万件,调解成功率稳定在95%以上。这一体系的核心逻辑在于: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既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降低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领域,2015年《国家安全法》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2018年《反恐怖主义法》强化反恐工作法治化,2021年《数据安全法》为数据治理提供框架。在突发事件治理领域,应急法律制度和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不断完善。2019年《疫苗管理法》强化疫苗监管,2020年、202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全生产法》相继修订,推动突发事件应对从“特事特办”的应急模式转向依法治理的法治轨道。
面对数字时代的治理挑战,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2022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范算法应用,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初步框架。这一系列制度供给表明,治理型法治正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新课题。
治理型法治的关键,并非以治理效能替代法治原则,而在于通过规则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提升治理能力。它要求治理既有效,又守法;既维护秩序,又尊重权利。从制度功能的维度审视,治理型法治是法治在复杂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功能延展,体现了法治从单纯的权力约束向治理效能提升的拓展。
(四)发展型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
发展型法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制度支撑。
首先,通过夯实产权保护、合同规则和司法救济等基础性法律制度,稳定市场主体预期。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完善了担保物权、合同编等制度,让市场主体敢于投资、敢于创新、敢于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营商环境法治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排名从2017年第78位跃升至2020年第31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核心在于:让市场主体不需要靠关系、靠寻租,而是靠规则、靠法治。
与此同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规则建设激励创新活动。2020年《专利法》修订引入惩罚性赔偿,2021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强化基础研究支持,配合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发布,印证了“创新驱动的本质是制度驱动”的论断。只有法治保障到位,创新活力才能充分释放。此外,还为国家重大战略、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框架。例如,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2年《黄河保护法》的出台,将乡村振兴、自贸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发展型法治在法治与发展的关系上实现了深刻的范式转型与理论超越:本体论上确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有机统一观,打破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认识论上革新认知范式,实现法治与发展关系从形式性、静态性、孤立性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方法论上从制度建构、实施和评估三个维度,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路径;价值论上锚定“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了法治观与发展观的价值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