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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来源:《中外法学》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03 15:18:58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运用“理想类型”方法,可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控权型、治理型与发展型三种法治型式,分别对应法治在权力制约、社会治理、发展促进三个维度上的核心功能。在此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借鉴跨学科的协同演进理论,构建“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分析框架,能系统阐释三种法治型式之间的辩证关系与发展逻辑。根据该框架,中国法治建设以发展型法治为引领,同时有效整合控权型与治理型法治,通过相互耦合、相互依赖和相互塑造的作用机制,创新性化解了后发国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发展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创新与稳定等多重张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是多种法治型式协同演进的结果,既体现了对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也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型式;发展型法治;平衡论;协同演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与此相应,中国法治实践所蕴含的制度逻辑与发展路径,正日益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经典法治范式的鲜明特征。

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将西方控权型法治奉为唯一标准型式(style)或模式(model)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治发展所内嵌的历史性与语境性特征,既难以有效解释中国等后发国家的法治实践,亦遮蔽了法治发展路径的多元可能。本文以“理想类型”为分析工具,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概括出控权型、治理型与发展型三种型式,分别对应法治在权力制约、社会治理、发展促进三个维度上的核心功能。

进而,文章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源于生物学且已在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广泛应用的协同演进(演化)理论,尝试为观察和分析中国法治发展路径提供一个新的框架。协同演进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复杂系统中的不同要素并非孤立演进,而是在持续互动中相互塑造、共同发展。将协同演进理论引入法治研究,意味着不再将法治视为一套静态的规范体系,而是将其理解为一个与国家能力、市场秩序、社会结构和发展战略持续互动的开放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控权、治理与发展三种法治功能彼此交织,三种法治型式则在回应外部挑战与内部张力的过程中不断调适、协同进化。在“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分析框架下,中国法治建设以发展型法治为引领,通过创造性整合控权、治理与发展三种型式,形成了独具特色且充满活力的协同演进路径。这一分析框架突破了传统法治理论中简单对立的思维定式与线性发展观,也为理解后发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复杂图景与多样路径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有助于解释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内在机理。


一、控权话语的单一叙事与行政法学界的先行探索

世界法治理论的主流叙事长期以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为圭臬,将“限制国家权力”确立为法治的核心任务。按照这一理解,法治的本质与核心体现在通过宪法架构、权力制约、正当程序与司法救济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防止权力扩张与滥用,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这套理论背后蕴含着一组特定的国家—社会关系预设:国家被视为潜在的“利维坦”,法治的任务在于通过外部约束驯服国家权力,为市民社会留出自主空间。这套理论对于揭示现代法治的规范性基础具有重要价值,但因其预设根植于西方近代早期反专制斗争的历史经验,若将其奉为评判法治发展的唯一尺度,易引发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难以有效解释和回应不同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法治现实。

(一)比较现代化视角下单一控权叙事的局限

从比较现代化的视角审视,以西方历史经验为底色的控权型法治理论,难以回应后发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对的复杂现实图景。西方发达国家用数百年时间依次完成了政治革命、工业革命与法治建构,这一进程在后发国家却被高度压缩进同一个时空场域。置身于“压缩性现代化”的特殊处境,后发国家法治所承载的使命远不止于约束权力——除了防范权力滥用,还需借助法治应对赶超发展、社会整合、市场培育、国家能力提升与系统性风险防范等多重挑战。

由此,后发国家的法治建设或可被理解为一个“法治复合体”(rule of law complex)——它既是规范权力的制度框架,也是实现治理目标的政策工具,更是推动发展的制度支撑。具体而言,控权功能指向对公权力的法律约束与权利保障,治理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秩序、化解冲突、应对风险,发展功能则着眼于通过制度供给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三种功能并非机械叠加,而是相互交织:有效的发展往往需要适度的治理干预,而治理的规范化运行又离不开控权框架的约束。更棘手之处在于,这些不同使命之间时常呈现紧张关系甚至相互冲突:提升治理效能要求强化行政权力的整合与执行能力,规范权力则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与监督;保障经济发展需要市场拥有稳定预期,防范系统性风险却要求法治具备应急干预能力。这种张力在制度层面表现为形式与实质、稳定性与灵活性、权力的有效运用与规范约束之间的竞争。单一功能的法治型式难以胜任后发国家的复合性需求,只有将法治视为多重功能以及相应的多个法治型式协同演进的复合体,才能准确把握其制度逻辑。

法治的制度型态与功能配置,与其所处的现代化阶段密切相关。西方法治发展同样经历了从“国家建构优先”到“控权优先”的转换,功能重心随现代化阶段而转移。然而,后发国家无法复制这种历时性的功能递次展开,而是被迫在同一时空场域中回应多重诉求。因此,其法治发展既无法照搬西方某一阶段的模式,也难以在单一功能维度上评判优劣,而必须在多重使命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由此,比较法治研究亟待告别以控权为核心的单一叙事,转向一种更具情境敏感性的分析路径:关注法治多重功能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制度生态中的具体配置及其动态调适机制。对于中国而言,揭示这种压缩性与复合性下的协同演进逻辑,不仅有助于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窠臼,也将为“全球南方”国家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提供一种可参照的分析工具。

(二)行政法学中的相关讨论及其启示与局限

在中国讨论和理解法治功能的多重性,有必要回到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理论基础展开的经典争论。这场争论虽然主要发生在行政法这一部门法领域,但其理论触角已延伸至法治功能的根本问题,为本文的类型化分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需要说明的是,在既有讨论中,控权论与管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平衡论的主张者为构建自身理论框架而进行的类型化归纳,这种归纳虽难完全呈现相关理论的全貌,但仍具有强大的说明价值。本文的分析正是以平衡论为基础,并试图向前推进。

1.控权论、管理论与平衡论的基本主张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争论主要围绕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展开,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法究竟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重心,还是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管理秩序为目标,抑或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控权论作为西方行政法学的主流型式,其基本立场是: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这一理论滥觞于英美法系传统,强调职权法定、正当程序等原则,将司法视为监督行政权力的核心机制。其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行政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风险,主张通过法律手段为权力设定边界。

管理论则强调行政法的管理功能,认为行政法应当服务于行政管理的效率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一理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影响较大,其基本逻辑是:法律是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法的任务在于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提供规范保障。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积极建构功能,注意到单纯控权可能导致行政效能下降。但其局限同样明显:容易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削弱行政法的价值根基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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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