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标识性概念是文明内涵、时代内涵、思想内涵厚重的学术性概念,而非表征具体规则、制度、行为的事实性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标识性概念蕴含着知识体系的“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构成了知识体系的“普照的光”和“活的灵魂”。中国法律史学所提炼的中华法系、大一统、民本、德治、礼治、刑政、六事法体系、天下大同、天下太平等概念,就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
(五)法学原创性理论蓬勃发展
理论是知识的有序组合形式,理论体系是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一国自主的、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呈现为由众多富有解释力和变革力的原创性理论组合而成的知识整体。原创性理论的提炼,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主体工程。总体上看,中国法学界坚持“两个结合”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充分挖掘利用各种理论、制度和实践资源,多维度多渠道创立和提炼法学原创性理论,取得了一大批重要理论成果。
一是从党的法治理论中提炼原创性理论。法学界在开展党的法治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的过程中,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创新性理论成果,提炼出了法治道路理论、法治体系理论、法治价值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司法改革理论、法治经济理论、法治社会理论、法治文化理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依法治军理论、依规治党理论、涉外法治理论、法治队伍建设理论、法治人才培养理论、法治领域改革理论、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等一系列原创性理论,有力夯实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底座。
二是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发展原创性理论。法学界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精髓,发展出了中华法系理论、礼法结合理论、德法共治理论、六事法体系理论、监察理论、调解理论等。以德法共治理论为例,学者通过梳理古人关于德法并用的理论认识,总结古代王朝关于德法共治的历史经验,深入阐释了法治和德治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构建起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创性理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应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取长补短的原则,着眼于运用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克服西方法治弊端缺陷、破解现代法治建设难题,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三是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总结原创性理论。法学界深入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重大成就和成功经验,如党的领导、“枫桥经验”、源头治理、前端治理、综合治理、网格化治理、数字警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等,提炼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包容性法治理论、预防性法治理论、数字法治理论等原创性理论,形成了一系列更具解释力、穿透力、变革力的法治理论。以预防性法治理论为例,该理论就是对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预防矛盾纠纷为目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以预防公共安全风险为目标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等“治未病”法治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和升华,揭示出了一种避免重走西方式“诉讼国家”“监狱国家”法治老路的新型法治模式和形态。
四是从中外法治文明融汇中构建原创性理论。原创性理论既包括未受域外文明影响的原始创新理论,也包括吸纳域外文明成就的集成创新理论。法学界根据新时代国家法治建设实际需要,总结近代以来中外法治文明融汇成果,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理论、生态环境法典理论、刑事法治理论、程序法治理论等理论,引领和推动各法律部门和领域的立改废释纂实践。
(六)法学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
研究范式是某一学科内形成的由一系列核心命题、理论框架、研究方法、价值标准、学术规范所构成的相对固定的学术操作模式。法学研究范式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居于统摄性、牵引性地位,是分析法律(法治)现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认知系统,构成了观察、解释、处理法律(法治)问题的理论平台。一个自主的、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通常存在着多元并存的自主研究范式,借以多维度立体化地透视和阐明纷繁复杂的法律(法治)现象背后的规律原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在借鉴域外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诞生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研究范式,如法理学领域的权利本位范式、现代化范式、全球化范式、法教义学范式、社科法学范式等范式,行政法学领域的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规制论等范式,在推动中国法学知识创新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来,法学界在研究范式开发上开始从域外借鉴向本土原创转变,自主探索更具解释力、预见力、变革力的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了法治体系论范式、政法研究范式、领域法学范式等新范式。其中,法治体系论范式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体系理论为认知模型和理解系统,精细化地观察、分析和解释中国法治实践,揭示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道路选择、结构体系、重大任务等,推进法学知识体系从法律知识体系向法治知识体系的变革突破。这一范式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应用所产生的一项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重要成就,就是引导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传统法治理论所忽视的政治、组织、队伍、经费、科技、装备、设施等法治保障条件,深入研究和积极改善法治运行所需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法治建设高质高效推进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条件。
政法研究范式反对人为割裂法治与政治之关联的非政治化、去政治化研究方式,主张将法治现象置于整个政治—社会体系中观察和理解,从而揭示出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规范原理和深层逻辑。这一范式在法治实践研究上的重要价值,在于引导研究者跳出西方法学理论的窠臼,认真对待和理性解释被西方法学理论视为异类的中国法治实践背后的正当性逻辑和规范性原理,构建起中国自主的法学观察系统和解释系统。
领域法学范式打破了传统的部门法认知模式和分析框架,坚持用“领域法”概念描述以问题导向性、整合协同性、开放包容性为特征的新兴法律领域,用“领域法学”概念定位以新兴法律领域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具有推动开辟新兴法律领域和构建新兴交叉学科的学术功能。这一范式为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文化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和发展模式指引。
尽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已取得了重大的实质性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学界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意义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不多,独树一帜的法学学科体系、概念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还未完全构建起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国际传播力、话语权和影响力有限,全球法学舞台上“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性改变。
结语
从当前到21世纪中叶,是中国从法治大国迈向法治强国的伟大进程,也是中国从法学研究大国迈向法学研究强国的关键阶段。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迈向法学研究强国的必由之路,是人类法学知识新体系的创造性探索。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必将诞生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知识生产模式,产生对中国法治问题具有回应和解决能力、对世界法治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的法学研究体系,形成“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全球法学和法治舞台上拥有更大话语权和影响力。为实现这一美好愿景,我们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同频共振,进一步破解法治实践经验学理化、原创性理论体系化、研究范式系统性重构、法学话语体系“西强我弱”等瓶颈性难题,在构建自主原创、系统完备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道路上持续不懈努力。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