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性升华
黄文艺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教授)
[摘 要]
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既具有中国意义又具有世界影响的全球性法学命题,是一场深刻改变全球法学知识生产、国家制度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知识革命。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上具有前所未有的动力源泉和有利条件,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悠久法律文明传统的根脉支撑、大国法治实践的知识源泉、法学研究成果的坚实基础、全球法治变局的国际环境。十年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迈入新阶段,呈现为从学术形态、战略布局、学科版图、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到研究范式的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具体体现为法学学术形态迭代升级、法学战略布局突破创新、法学学科体系加快重组重构、法学标识性概念生产机制确立、法学原创性理论蓬勃发展、法学本土性范式逐步形成。
[关键词]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知识生产方式标识性概念 原创性理论
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骨干性学科,被称为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大学问,法学知识生产同国家意识形态、制度安排、治理体系、国际竞争力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利用其先行现代化的优势,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定义权和先占权,并在全球范围内输出其法学知识体系,进而确立起其法治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的霸权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法学知识体系从输入到原创、从依附到自主的深刻变革,既是一场关乎法学自身合法性、尊严和自信的知识革命,也是一场关乎国家自主性、现代化和竞争力的知识革命。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中国法学领域已经掀起了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知识革命。本文正是从知识革命的视野出发,诠释当代世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蕴含的不同寻常的革命内涵,分析当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考察十年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时代意蕴
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既具有中国意义又具有世界影响的全球性法学命题。面对长期以来形成的西方法学话语霸权,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法学发展所共同面临的时代议题,也是一场深刻改变全球法学知识生产、国家制度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知识革命。
(一)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主体性确立
从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看,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从移植性知识生产到自主性知识生产的根本性转变,最终实现本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性、原创性。“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移植性知识生产,不仅导致对法学知识生产自主权的放弃和对域外法学知识体系的依附,还将制造出法学知识体系与本国法治实践之间的严重断裂甚至互相抵牾。在异域文化语境中产生的域外法学知识体系,一旦进入拥有不同文化传统、价值预设、制度逻辑的本国法治实践中,容易陷入语境错位、价值错配、逻辑错判的深层困境,导致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失真、评价失准、指导失效。自主性知识生产,就是从本土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知识,在本土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原创性法学知识,形成系统完备、逻辑严谨、结构严密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动人类法学知识的丰富发展。自主性知识生产虽然也要吸纳域外法学知识成果,但这是以我为主、择善而用,最终服务于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二)法治实践定义权的自主性掌控
法学知识对法治实践的一个反向作用,体现为对法治实践的正当性、合法性具有定义权、判断权,特别是对法治道路、法治模式的选择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定义权、判断权。一个国家若不能构建起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而是套用域外法学理论来评判本国法治实践,不但会将本国法治实践推上域外法学理论所设置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还会因本国法治模式不符合域外法学理论所预设的“法治”定义标准而被贴上“异类”的标签。用西方法学理论来评判中国法治实践,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一些外国政要也经常跟我谈‘法治’,听下来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他们搞的那一套东西,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要被打入‘异类’。”从这个角度说,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把法治的定义权和判断权牢牢掌控在中国人自己手中的学术努力,也是向世界提供多元化、竞争性法治话语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学术努力。
(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设计权的自主性行使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功能不只在于定义和评价法治实践,更在于变革和改造法治实践。由于国家制度是由宪法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法学的实践变革力集中体现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上。近代以来,西方法学正是通过构建和论证民主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理论,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者的使命。发展中国家把西方法学搬运过来的最大政治风险,就在于会把西方法学所设计的那一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视为天经地义、普遍适用的,从而主动放弃本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权。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自主行使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设计权,自主探索和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当代中国,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起支撑作用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
(四)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比较优势表达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法学是以制度和法治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国法学发展水平是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观察和衡量一国法学发展水平的高低,主要看该国法学是否能自主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知识体系,是否能自主设计具有生命力、竞争力的法律制度。只知照搬照抄域外法学知识和法律制度的法学,非但起不了增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作用,反而会损毁本国既有的制度优势和竞争力。对于走自主现代化道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增强法律制度自主设计能力,是提升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五)重塑全球法学知识交流互鉴新格局
自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而广泛传播到世界各地,逐步确立起了在全球法学知识格局中的支配性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及其主导的国际组织打着“发展援助”的旗号,资助和指导第三世界国家实施立法移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改革等法律援助项目,有组织地输出西方法治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至今已出现三波“法律与发展运动”。但正如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研究者所观察到的那样,西方法治模式和意识形态输入到第三世界国家之后,不仅未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反而带来了很多灾难性影响。这倒逼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开始挣脱西方法治和法学的支配,自主探索本国法治发展道路和法学知识体系。第三世界国家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全球法学知识总体格局的历史性变局,也是全球法学话语权力的大转移,标志着全球法学话语权从“西方单极主导”向“多元交流互鉴”转变。在这场大变局中,中国作为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独树一帜的东方大国,自主构建法学知识体系的全球意义殊为重要。正如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实践,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以来的“东方从属于西方”的世界总体格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学界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伟大行动将从根本上改变“东方附属于西方”的世界法学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