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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法治与数智协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建构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6年第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9 14:58:49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治与数智协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建构



李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摘  要]

有为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之一。以数智化为重要特征的时代浪潮,正从需求和供给两侧强力驱动治理现代化进程,并要求对有为政府的角色定位、职能边界和组织运行逻辑加以明确。法治与数智协同理论超越传统“政府-市场”二元分析范式,引入技术架构作为第三维度,可以作为指导数字时代有为政府建构的重要框架。有为政府应统筹担当改革引领者、技术赋能者、秩序监管者与治理协同者四重角色,实现政务服务模式的数智化革新、治理方式的数据驱动转型、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构和治理主体的开放性协同。未来高效能、强包容、智慧有为政府的构建,应强调法治保障与技术赋能的优势互补与动态平衡,从制度基础、技术支撑、安全保障与生态协同等维度有序展开。

[关键词]

有为政府;有限政府;数智化;法治


引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明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发展是中国政府的首要职能与核心使命,有为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有为政府理念不仅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还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从历史维度看,有为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深化,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与市场深刻的辩证统一关系。当前以数智化为重要特征的时代浪潮,正从需求和供给两侧,深刻重塑政府治理模式,强力驱动治理进程,数字基础设施的长期增长潜力逐步显现,而数字基础设施全产业链的韧性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府对数字基建的投入,数字政府建设对提升城市网络中心性、优化城市治理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国家统筹经济、社会与技术维度,构建数字基础设施投资的系统性框架,对提升区域竞争力至关重要。

面对现实挑战,政府有必要积极谋篇布局,强化发展职能,同时厘清职责边界,精准把握“有所为”与“有所不为”间的平衡;作为数智治理基石的法治体系,亦须正视自身客观局限,积极应对技术应用伴生的伦理风险与法律滞后性挑战,为有为政府建设筑牢制度根基。本文主要聚焦于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转型路径的探讨,尝试提出法治与数智协同的优化方案。


一、有为政府的数智化演进

(一)“政府—市场”的二元分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了政府职能转型的理念。有为政府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互补,强调政府在法治框架内优化职能配置,既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又要积极弥补市场失灵。

有为政府的既有相关研究涉及功能、关系、效能等不同维度,其中以新结构经济学派的关系维度研究尤具代表性。关系维度研究着眼于“政府—市场”二元互动框架,强调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边界的动态平衡,以实现功能互补与动态适应。核心是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如公共产品供给、外部性矫正)的主动作为,同时政府通过精准干预,如提供补贴或监管措施等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确保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从动态性与制度适配的角度看,有为政府需根据市场缺陷范围动态调整职能,“高效弥补市场缺陷,推动社会分工扩展”,这意味着政府职能需随经济发展阶段灵活变化。例如要素驱动型阶段,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投资与人力资本积累;而在创新驱动型阶段,政府转向构建创新生态系统,此时的国家是高风险创新的主要承担者和市场创造者,而非传统认知中“低效的官僚机构”或仅负责“修补市场失灵”的被动角色。

总体而言,现代国家中有为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协同。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弥补市场缺陷,同时严格避免替代市场机制,致力于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二元共生结构。例如,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研发投入等公共产品领域提供支持,同时在一般制造业、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第二,发展导向。政府遵循“因势利导”原则,依据要素禀赋结构制定产业政策,以促进比较优势的持续升级。如地方政府通过系统识别不同时期的主导产业,提供针对性基础设施,并辅以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政策。第三,福利增进。以提升全社会长期福祉为终极目标,通过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性增长。同时,政府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实施环境保护等政策,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缩小区域与群体差距,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法治语境下的有为政府

法治语境下的有为政府理念,在从积极功能性角度主张政府应承担公共职责的同时,还要求这种主动和积极应以“有限性”为前提,即“政府职能权限须由法律明定,且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运行”。但与古典有限政府主张的“消极边界”不同,“有为政府”在强调效能目标与发展导向重要性的同时,还界定政府干预范围。有为政府建构中,法治的保障和规范至关重要。政府需通过通过管住“看得见的手”,防范“全能型政府”的越位,让“看不见的手”规范发展、迸发活力。同时,注重平衡控权主义和发展主义,整合消极控制和积极能动职能,追求激励与约束的兼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和绩效考核体系,辅以任期责任追溯机制,引导政府工作人员积极行使裁量职权,追求行政活动的更优化判断,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见,法治原则下的有为政府,主要是指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引导,如法治建设、宏观调控和创新激励,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府形态。其特征包括:一是有限性,强调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不越位干预市场,防范权力滥用与寻租行为,保障经营主体自主空间;二是有效性,强调市场或社会自治优先原则和管理(或服务)制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行政手段有效性原则和行政手段效益最大化原则;三是回应性,强调政府敏捷响应社会需求与市场变化,例如,及时通过政策调整来应对经济危机或满足应急状态下的民生诉求;四是创新性,强调持续调适职能以适应新发展需求,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优化治理模式,推动制度创新以应对全球性挑战等。

(三)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新发展与新要求

数智化是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决策自优化和执行自动化,是以知识与信息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社会经济的深度融合,加速重塑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形态。政府的数智化改革是数字化转型的深化,它通过智慧社会治理改革、数字化网信治理体系等具体实践,来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法治政府运行新形态。

数字时代的有为政府建设至少包含双重任务。其一,对政府组织及其决策、执行方式进行数字化重构。例如在内部办公、智能问答、政策推送和辅助行政管理等场景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决策流程,削减行政冗余,确保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其二,积极履行数字化建设职能,以适应社会经济数字化治理、发展和转型的需求。例如,在数字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与市场化产品展开效能竞争并兜底,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数字化生活需求。

相应地,数字时代的政府履职至少须回应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政府公共部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职能,与整个社会一起解决数智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化解新风险和新危机,建立一个包容、可信赖和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社会。二是政府自身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建立数字政府,为社会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在此背景下,行政法上的控权理论存在局限,因为它天然地对政府在推动创新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主动角色有所忽视。换言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应局限于防御性制度需求或传统治理工具的升级,而需实质拓展治理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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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